查封决定书
闽龙环查(扣)〔2024〕4号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李春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27080
地址:**省****工业园区南环路156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5日,****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魏春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魏春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魏春生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龙环审[2018]245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信息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公司建设的4条PC板材挤压生产线的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4.2024年7月26日,****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建设的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配电箱2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