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星光路西南运**地块1地块位于**市**区中**星光路西侧、南运**侧,总面积84489.36m2;现土地使用权人为****,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开展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的委托,****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导则,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经过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等资料,1988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1995年,地块内中部新增一条沟渠,总长度约600m,宽度约1m,深度约1.5~2m;2004年1月,地块中部新增一处集市,主要零售五金、蔬菜、日常用品等,南侧的钢丝绳厂生产经营(1998年建设);2007年,钢丝绳厂扩建,钢丝绳厂西部新增一处临时仓库;2009年,地块内农用地基本退耕,仅剩地块中部菜地,菜地北侧新增建筑垃圾堆存区,此区域专门用于集中存放由周边蔬菜大棚拆除作业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南侧钢丝绳被拆除,集市废弃民房未拆除,沟渠被填埋,填埋土来自紧邻地块****基地房屋拆除所产生的砖块、石块及原有土壤等;2012年,地块中部为少量未拆除集市房屋,东南侧新增砂石堆料区,北部与**区域有坑洼,由历史拆除塑料大棚遗留坑洼后经雨水汇集形成深浅不一的坑洼,埋深约0.5~2米,北部坑洼区占地面积约7000m2,**坑洼区占地面积约1000 m2;2015年,地块内坑洼区被填埋且平整,填埋土来源于地块内中部的废弃民房拆除所产生的砖块、石块及地基土等;2024年,地块内砂石堆料被清运,目前地块内为未利用空地,无生产活动。
本地块周边的现状及历史潜在污染源主要生产型企业、仓库等,现已基本拆除。主要包括**市恒利线材厂、**华夏****公司、******公司、****公司、**市****公司、天****公司等。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主要农用地区域、砂石堆料区、建筑垃圾堆存区域、坑洼填垫时期、沟渠使用及填垫过程、******公司,地块内潜在污染物主要重金属(铜、汞、铅、镉、砷、锌)、pH、有机农药类、石油烃类、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等酞酸酯类等,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表入渗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主要有重金属(铜、汞、铅、镉、砷、锌、六价铬)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石油烃、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等酞酸酯类、有机农药类等,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综上,为确定地块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地块共布设19个土壤采样点(包含1个对照点),共送检了69组样品(包含8组平行样);地下水共布设7个采样点,采集8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沉积物共布设1个采样点,采集2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地表水共布设1个采样点,采集2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实验室检测。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以及其他特征污染指标,特征污染指标具体为有机农药类(GB36600-2018中的14项)、酞酸酯类、pH值及石油烃(C10-C40)、锌,检测结果如下:
本次采样调查中,土壤中pH值检出范围8.71~9.97,检出污染物铜、镍、铅、镉、砷、汞、锌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地下水样品pH值检出范围7.3~7.9,检出污染物pH值、砷、镍、铜、锌、镉、铅检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沉积物样品pH值为9.16,检出污染物汞、砷、镉、铜、铅、镍、锌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地表水样品pH值为8.4,检出污染物砷、镍、铜、锌、镉、铅检测结果满足相应标准限值,地表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
综上所述,**区中**星光路西南运**地块1地块土壤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含量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限值,其他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沉积物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表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含量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限值,其他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