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恒泰****公司
地 址: **市****巷14号
法定代表人: 王志国
委托代理人: 廖承伟 电话: 157****6968
我公司于2024年9月6****公司邮寄提交******校区新装2800kVA专变配电工程(GXZC2024-C2-005092-GXZX)的质疑函。****公司对本项目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内容,****小组成员协助答复质疑,****小组成员复核结果,经采购人同意,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成交金额“暂列金:5118.12(元)”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工程预算总造价、上限控制价:本工程预算造价经审核,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720.55元(其中:预算价****757.23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4832.7元,规费****077元、增值税287068.67元、暂列金 6301.18元)。”及“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说明:9.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如有):应按采购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中标供应商改动了暂列金额。
采购文件“23.1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供应商改动暂列金的行为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应定义为响应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答复:质疑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具体详见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