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主体:
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直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41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工作,进一步落实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要求,提高农作物秸秆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助推乡村**建设进程。现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主体,具体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有意愿、有能力承担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收储中心******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公司等经营主体,且注册地点及经营场所在**市辖区内。
二、遴选要求
(一)各申报主体经营状况、信誉良好,近三年内在涉农项目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项目拟实施地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非集体经济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肥料化利用。秸秆还田:申报主体应在**街道、七里街道、河溪街道、沙溪街道、柏垭镇、天宫镇、五马镇、飞凤镇、**镇、老观镇、水观镇、石滩镇、金垭镇、彭城镇等地推广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腐熟还田、免耕覆盖还田等技术。离田加工:有机肥生产企业正常运行,按时完税,且收集农作物秸秆进行加工利用。应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
(三)饲料化利用。收集农作物秸秆进行青贮(黄贮、裹包、压块)等饲料化利用主体,须配套秸秆收贮加工设施设备,养殖场手续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应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
****中心(点)建设。申报主体有前期建设规划并取得用地审批,且建设地点位于**辖区范围内。应在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设备设施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和审核报告。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概算
(一)肥料化利用。1.秸秆还田2万亩,补助标准40元/亩,补助资金80万元。2.离田加工0.6万吨,补助标准150元/吨,补助资金90万元。
(二)饲料化利用1.08万吨,补助标准150元/吨,补助资金162万元。
****中心(点)建设。企业、农业经营主体、专合社等组织建设秸秆收储库棚、购置机械设备按不超过40%进行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重复补助),同时,单个企业或业主在生产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秸秆收储点,其设备购置和生产厂房、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进行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享受项目补贴的设施设备、厂房租赁或委托给第三方使用经营的,须签订合同,且年保底分红应不低于项目补贴的2.5%。收储中心(点)建设计划补助110万元。
四、申报时间、地点及资料
(一)报名时间:2024年9月23日-- 9月24日
(二)报名地点:****粮油股
(三)申报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企业同时提交近1年完税证明。
五、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初审后送****,农业农村局再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联系人:苟**,联系电话:136****6258)
附件:1.**市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量申报表
2.**市2024年秸秆综合利****中心(站)建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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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