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政府
批准文号:****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0〕384号)、《关于对广**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2〕863号)
批准时间: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1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4、7、8、9****社区****社区);****社区八大河1、2****社区)。
位置:详见附图、以图纸为准。
地类和面积:共计3.5263公顷,其中:农用地1.5119公顷(其中耕地0.8639公顷、园地0.2261公顷、其他农用地0.4219公顷)、建设用地1.9978公顷、未利用地0.016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室****办公室****中心**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办通〔2024〕87 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四、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中心**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办通〔2024〕87 号)执行。
2.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六、公告时限
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11日)。对以上事项有异议的,可于****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提出。
联系电话:0876-****612
地址:******局(南秀路171号)
特此公告。
****政府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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