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4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康晓人家皇蒋路320号房屋4年2个月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250-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11 |
出租底价 | 49171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0571-****2316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康晓人家皇蒋路320号,无不动产权证,招租面积约94.87平方米,招租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根据杭房局〔2024〕14号《******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发〔2024〕6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杭**租发〔2024〕38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用房出租管理细则(试行)》,公租房配套用房由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出租管理,出租方据此开展公开招租事宜。 3、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9171元/年 | |||
出租面积(㎡) | 94.87 | ||||
租赁期 | 4年2个月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 ||||
免租期 | 2个月,装修免租期内不计租金,承租方无需支付该期间租金。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租金从第二个计租年度开始,每年在上一个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从第二个计租年度开始,每年在上一个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5%。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经营业态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开业前取得合法证照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市本级公共租赁房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计租年度租金(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的12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竣工验收已完成,但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资料仅限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凭上述资料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自己承租的房屋。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5)承租方须遵守租赁房屋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承租方须签署《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详见《市本级公共租赁房配套用房管理规定》)。 (6)出租方给予承租方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仅减免租金,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等与使用该房屋相关的其他费用承租方仍应正常缴纳。如承租方不能按约**期前来接收房屋的,装修免租期不顺延,承租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4、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蒉先生 | 联系电话 | ****093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经纪会员、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计租年度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