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建设街道环**路1号创区A179室
被投诉人:**市****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市会展路207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高照街道加创路321号****科技园8号楼6层-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管理局**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项目编号:****)标项二(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8月9日受理,并于2024年8月12日向被投诉人**市****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局和相关当事人******公司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8月20****机关提交了《关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项目编号:****)基本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机关提交了《答复函》及相关证据材料。****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公司不具备(浮艇泵)制造相关能力。代理机构**市****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复函中未载明******公司其提供了制造相关设备所需的其它有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备品、配件进货详单、采购合同以及其生产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等相关核心要素,仅凭其设备检测报告及自身宣传无法实际证明其设备就是其制造。目前,一些相关检测机构不问产品实际制造商,只要申请人提供产品试验大纲就可以出具检测报告;因此不能仅凭检测报告来判断是否其属于设备真正制造商,需要结合实际其它要素来综合判断。因此我方在没有接到对方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依然有理由相信******公司不是(浮艇泵)的实际制造商。
事实依据:******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中设备(浮艇泵)制造商为******公司,经实地查看其并不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能力和条件。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显存在虚假信息,没有如实填写产品真实制造商,不符合招标文件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地查看并不具备制造相关产品生产所需的必要条件,也无生产所需相关设施设备。根据检索******公司其****基地为**省**环科园画溪**侧,经调查附近企业有:******公司****公司,工商注册为2024年6月27日,明显晚于本项且招投标时间,其根本不具备参与此项目的必要条件。因此,******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小微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投诉事项2:根据**市****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函所述:******公司为其自身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负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项目更正公告内容显示:******公司为小微企业声明函载明其上年末从业人员为:80人;我司根据其2023年度年报显示其员工人数为9人,比其声明函载明内容少了70余人;因此******公司为其自身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况。
事实依据:1、本项目结果公告的更正公告的附件中******公司提供的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2、企查查上******公司2023年社保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投诉请求: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审查。2、如投诉成立,请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作出严肃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从其它合格供应商中重新确立中标人;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辩称
2024年7月31日收到投诉人关于关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对标项二中标单位******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8月8日对质疑单位进行了质疑回复。被投诉人于2024年8月20****机关提交了《关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项目编号:****)基本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对投诉事项1:******公司是一家专业防灭火装备制造商,是具有合法合规的生产资质及注册商标的生产企业,不容投诉人恶意诋毁,主要生产、研发、制造森林消防水泵、排水泵、发电机组等应急装备,****科技园8号楼拥有3000 多平方的生产场所及办公区域,专业生产森林消防水泵、排水泵、浮艇泵、排水泵等产品。2023与**常工**在**宜 兴成立****研发中心,研发节能环保的低碳单缸柴油发动机,应用到森防消防装备和排涝设备、发电机组等产品上,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其二,******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自然灾害应急能力项目和消防救援项目,例如:**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供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便捷式消防灭火水泵,**县级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提升项目---浮艇泵、汽柴油水泵,****管理局2024年**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高扬程消防泵,**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提升项目--浮艇泵、汽柴油水泵,**省**市应急项目,**省**应急项目,****市应急项目,****应急项目、 ****项目,**自然灾害应急项目等等案例。其三,投诉人在质疑投诉其间没有调查权和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胡乱捏造,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我司及制造商******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四,制造商******公司生产车间、生产交付或即将发货的生****公司商业秘密、不对外公布)如下:1)某应急局便捷式森林消防水泵,2)某国债项目高压细水雾灭火机,3)某应急局项目--浮艇泵。附相关证明材料。
对投诉事项2: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人数正确无误,对此真实性愿承担相应责任,我司招标文件中多处已经明确写明:公司人数80人(其中缴纳社保人数10人,未缴纳社保人数为70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工信部问答: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公司、****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分公司不能独立划型;子公司如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公司划型时,从****公司****公司、****公司从业人员之和。关于从业人员定义。****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四、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335.46万元,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被投诉人受采购人委托,于2024年5月24****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6月13日9:00开标,共有11家供应商投标。****委员会评审,11家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分别为****79.51分、******公司78.93分、****公司77.35分、******公司76.97分,******公司73.8分,**禾****公司72.24分,****公司67.63分,**市****公司66.88分,中国****公司****公司64.79分,******公司49.77分,**市****公司45.04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6月14日,****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7月22日,****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的更正公告,******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附报价单及相关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和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2、投诉人于2024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提出《质疑函》,质疑事项为:根据更正公告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所显示的内容,更正后中标单位******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设备(浮艇泵)制造商为******公司,根据其工商注册信息登记为:**省**市**区高照街道嘉创路321号****科技园8号楼六层与******公司同属一个楼层;实地查看并不具备制造相关产品生产所需的必要条件,也无生产所需相关设施设备。根据检索******公司其****基地为**省**环科园画溪**侧,经查询此地址附近企业有:******公司、******公司****公司;其中******公司****公司工商注册为2024年6月27日,明显晚于本项且招投标时间,更不具备参与本项且的条件。因此,******公司并不是该产品的真实制造企业。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8月8日向投诉人发出《关于**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质疑答复函》,答复如下:******公司提供的设备(浮艇泵)制造商为******公司,****基地允许为不同地点。而******公司****公司并非为******公司的产品制造商,注册时间与本项目无关。故不存在******公司提供虚假小微企业声明函。同时******公司为其自身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负相应法律责任。
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规定了12类货物的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质保期、工期、实施要求、安装调试、培训服务、付款方式、其他要求、责任认定、政策性条件。
4、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的“资信商务技术分”的评审项目包括类似业绩、认证证书、投标产品参数与招标指标的符合性、设备供货、供应方案、设备调试、验收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和服务承诺。
5、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六部分应提交的的有关格式范例”的报价文件部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6、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对所提供的12类全部货物的制造商均一一作出了小微企业声明,其中“9.浮艇泵,属于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公司,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1080.4532万元,资产总额为1887.8652万元,属于微型企业”。同时,中标供应商不是投标产品的货物制造商,属于该项目的经销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对中标供应商自身的企业划型作出了小型企业声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如果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无需提供该项目的产品经销商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7、在投诉处理阶段,****机关提交了******公司具备制造能力的相关证据。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公司不具备(浮艇泵)制造相关能力。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投标产品与招标指标的符合性、投标产品的供货、投标产品的供应方案作出响应并设置了评分因素,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制造能力提供证明,也未对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制造能力设置评分因素,投标供应商只需按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进行响应,无需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制造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要求提供******公司具备(浮艇泵)制造相关能力证明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公司为其自身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况。该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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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3日
附件信息:
嘉政采投〔2024〕8号.pdf (156.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