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中心电梯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向**路1588号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住所地:**市鞍**路83-1号5楼
采购人:****
住所地:**市西环路18号
相关供应商1:****公司
住所地:**省****工业园区内
相关供应商2:********公司
住所地:****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31栋B座605
相关供应商3:****公司
住所地:**市上东门小区2栋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中心电梯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供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等证明材料,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理应成为成交供应商,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废标损害了其正当权益,要求复查并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受理、调查,并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本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2019年10月29日代理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9年11月4日9时截标,共有包括投诉人等12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小组审查,12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其中2家供应商因所投产品负偏离、投诉人及另3家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未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了包括《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有机房客梯SP1600/2.0-VVVF《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有机房货梯SH5000/0.5-VVVF《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中国绿色节能环保品牌证书》等证明材料。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复函“电梯整机或主要部件进行批量生产前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只有通过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报告合格),才能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因此,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可判定为该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合格”。****小组复核,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原成交结果无效。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
2020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