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港区****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渔澫港区第四作业区401号泊位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项目(代码:2019-450602-55-02-009475),已在**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总体布局规划的第四作业区,东湾暗埠**的最南端。泊位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8.347296°,北纬21.557836°。建设1个20万吨级散货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码头占用岸线343米。变更后年吞吐量为980万吨,其中铁矿290万吨、煤炭300万吨、焦炭100万吨、锰矿190万吨、铝土矿100万吨,均为进口。堆场总面积33.83公顷。布置4台桥式抓斗卸船机,轨距为26米,单台卸船机的能力2250吨/小时;设2路带式输送机。建设4路带式输送机作业线,堆场平行于A401-5A/6A带式输送机,每条线各布置1台斗轮堆取料机。项目总投资为151704.52万,其中环保投资1723万,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14%。
二、****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生活污水依托****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港区绿化用水,不外排;施工机械冲洗废水采用“隔油池+三级沉淀”处理用于道路及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避免大风条件下的施工,控制沙石、水泥和物料的装卸落差;施工营地区域运输道路每天专人清扫,晴天洒水,防止车辆行驶时扬起尘土;散料堆场应采用水喷淋法或覆盖薄膜方式防尘,减小施工场地风起扬尘;运送石料、水泥等的卡车不得超载,石料装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边缘高度,并采用加盖篷布和洒水的方法;施工便道路面及施工场地要定时洒水保持湿润。选用高效、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正确操作,对强噪声施工机械采取临时性的噪声隔挡措施。施工营地应配备垃圾箱,陆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箱内,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回收有用材料,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委托相关单位外运妥善处理。
(二)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装卸粉尘、皮带运输机转运站粉尘、自卸汽车装卸料起尘、堆场风蚀起尘、道路扬尘。项目堆场进行洒水抑尘,堆场西北面防风网依托紧邻的防风网设施,堆场边界设置高18米高的防风网,共1209.4m;对周转频率低的堆垛采用苫盖措施。码头卸船机卸船时,在导料口、落料口等部位设置喷水抑尘设施;皮带廊两侧设置挡风板,设密封罩;皮带运输机转运站全部采取密闭措施;装卸车辆卸料口采取下陷式卸料口,减少扬尘产生;堆场装卸车辆点配备移动式远程射雾器,对装卸点进行喷雾抑尘;对运送散货的车辆车厢进行有效覆盖;对运输车辆车轮进行清洗。码头面、装卸车区在装卸作业完毕时应及时清理;场区内道路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火车装车楼采用密闭措施同时采用喷雾洒水与对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控制及处理。
(三)落实营运期水环境保护措施。营运期的废水主要包括码头冲洗废水、含尘雨水以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码头洒水抑尘;一期工程设置污水收集池,含尘雨水和码头冲洗废水接入402****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回用码头洒水抑尘。二期工程****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沉淀+砂滤”工艺,含尘污水经处理达到《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TS156-2015)中码头堆场洒水水质相关标准后回用于码头洒水抑尘。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装置及车辆,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以减少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振动及声辐射,严格控制夜间进出港运输。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港船舶垃圾由船舶运营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收集处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污泥经收集后晾干后按一般固废外运处置;项目陆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设备检修维护产生的机修废油,储存于港区危险废物暂存点,委托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无害化处置。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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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