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生态局关于对**区**乡哈达村黑臭水体开展治理督办函》吉市环函﹝2021﹞82号,****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机务段段外排水渠黑臭水体整治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设计单位为****。
****机务段东侧,起点位于龙舒线K15+046铁路涵出口处,终点至牤牛河,该水渠位于既有老路基外侧,沟深为3~4m(局部不足2m),宽度为1~6m,边坡坡度为1:0.5~1:1,部分段落水质现状较差,被认定为黑臭水体。设计采取明渠清淤整治、淤泥处理、雨污分流等措施。
根据2024年3月18****政府《**市**区**乡哈达村铁路旁牤牛河支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安排,依据****《**机务段段外排水渠黑臭水体整治改造工程》设计文件标准,****组织施工单位于3月19日至4月20****机务段段外排水渠清淤工作。
2013年2月,****学院编制了《**机务段场外排水设施改造工程》,该项目于2013年3月19****生态环境局关于《**铁****指挥部**机务段场外排水设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市环建(表)字﹝2013﹞039号)。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原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2021****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了《**机务段场外排水设施改造工程(调整方案)》,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工程调整内容不属于环评重大变动,并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了专家评审。
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原环境保护部〔2017〕4号文,2017.****.22)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中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后,需要查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查清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该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营期间对环境已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以便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补救和减缓措施,并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根据****与**省****公司签订的《**机务段段外排水渠黑臭水体整治改造工程技术咨询合同》)长指(2022)年(咨)字45号),**省****公司承担了《**机务段段外排水渠黑臭水体整治改造工程》清淤阶段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工作。**省****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研读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设计资料及审批文件、工程竣工资料、其他基础资料)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机务段段外排水渠黑臭水体整治改造工程清淤阶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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