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望湖揽胜项目一期供电工程 | ||||
项目编号 | **** | ||||
招标人 | ****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招标人代表:冯刘飞 电话:0556-****167 | ||||
最高限价 | ****5624.97元 | ||||
代理机构 |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市**区**南路52号 电话:0556-****963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合理价格竞争法Ⅱ | ||
开标时间 | 2024年9月13日9时00分 | 计划工期 | 150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 投标工期 | 150日历天 | ||
地 址 | ****开发区十四号3甲6号 | ||||
投标价(元) | ****0598.04元 | ||||
项目负责人 | 李新年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辽121********00229 | |||||
技术负责人 | 孙莉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 | 投标工期 | 150日历天 | ||
地 址 | ****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 ||||
投标价(元) | ****0598.57元 | ||||
项目负责人 | 方**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豫133********00210 | |||||
技术负责人 | 秦庆战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施江银****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 | 投标工期 | 150日历天 | ||
地 址 | **省**市临平区康泰路185号10幢101室 | ||||
投标价(元) | ****0599.28元 | ||||
项目负责人 | 雷敏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浙133********05595 | |||||
技术负责人 | 戴妙良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8日17时30分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市公共**交易服务网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吴限,联系电话:0556-****963。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管理局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0556-****018)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市公共**交易服务网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