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院: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大学****医院、****人民医院****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投资125000万元(环保投资1880万元),于****开发区(**区)**街北巷100号(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26分50.449秒,北纬43度49分8.247秒),****大学****医院、****人民医院****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由原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综合养老****医院+医养结合机构项目,设有门诊综合楼、感染病楼、住院病楼等医疗配套用房,康养护理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由114000平方米变更为134872.84平方米;核定住院床位由180张变更为689张,护理床位由980张减少为411张,牙椅5张,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拟设置的射线装置,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待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委托********开发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七、****保护局《关于**维吾****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乌环评审〔2015〕13号)同步作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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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