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公司天然气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8月26日第3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145万元,环保投资55万元,于乌****开发区(**区)融合南路100号****公司****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8′ 6.809",北纬43°48′46.509 ")进行锅炉房建设。建设1台3吨/时超低氮燃气锅炉、3台2吨/时超低氮燃气锅炉,设计供暖面积8.5万平方米。本项目接入厂区已建的供热管线,不**供热管线。
该项目于2024年1月3日取得《关于****公司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经)审〔2024〕1号),原环评报告中1台3吨/时燃气锅炉供暖面积4万平方米,现因供暖面积增大至8.5万平方米,增加3台2吨/时燃气锅炉,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相关要求,界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装置,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软化废水和锅炉排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18吨/年,从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0.225吨/年,从新****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公司天然气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关于****公司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经)审〔2024〕1号)即日起作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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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