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6号线二期110kV巨龙湖主变电所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6906844 | 建设单位法人:王洪锐 |
陶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欢乐大道77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轨道交通6号线二期110kV巨**主变电所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市东**区 |
经度:114.13487 纬度: 30.6346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7-17 |
武环管〔2020〕4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473 |
53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690684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设计院****公司 |
914********116787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铁四院****公司 |
914********73319X7,****0106MA49KACU01 | 竣工时间:2021-12-26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news-content.html?id=****640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主变电所 | 实际建设情况:主变电所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巨**主变电所为全户内变电所,主变容量2×40MVA,电压等级110/35kV,三相双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110kV电缆进线2回 | 实际建设情况:巨**主变电所为全户内变电所,主变容量2×40MVA,电压等级110/35kV,三相双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110kV电缆进线2回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工程110kV巨**主变电所为全户内变电所,所内设生产综合楼一座,同时在所内修建进出线电缆通道,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基础施工、构筑物建设、设备安装、进出线敷设等。 | 实际建设情况:本工程110kV巨**主变电所为全户内变电所,所内设生产综合楼一座,同时在所内修建进出线电缆通道,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基础施工、构筑物建设、设备安装、进出线敷设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通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确保变电所厂界噪声排放及变电所周边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本工程选择低噪声设备,根据验收测试结果,变电所厂界噪声排放及变电所周边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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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通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确保变电所厂界噪声排放及变电所周边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 本工程110kV巨**主变电所为全户内布置,主变压器布置于综合楼西南侧主变室内,选择低噪声设备 | ****公司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30日开展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运行期间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和废蓄电池依法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运行期间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和废蓄电池依法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变电所主变压器下设置储油坑,并通过排油管与事故油池相连,事故油池容积大小不得小于最大单台主变压器内变压器油的容积,主变压器事故状态下的含油废水流入事故油池,防止变压器油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 变电所主变压器下设置储油坑,并通过排油管与事故油池相连,变电所内设有事故油池,容积30m3,满足主变电所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中容积大小不小于最大单台主变压器内变压器油的容积(15m3)要求。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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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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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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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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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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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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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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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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