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康宁佳苑一期12栋4号商铺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址:**维吾尔自治区****县**路1-1号
四、基本情况
1.在“2024 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五标段)-回复函”中,被投诉人并没有正面回复我方所提质疑内容,我方所质疑内容为“钢琴,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微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5、电子钢琴制造商为**珠江艾茉森****公司,****国资委****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小型 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6、音乐教育教学相关图书及杂志,制造商为 ****出版社有限公司,****国资委****公司,存在控股 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小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7、小学 音乐教学挂图,****出版社****公司,属于中国****公司****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微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28、小学音乐教学软件、小学音乐 欣赏教学曲库、小学音乐欣赏教学影像库,制造****出版社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小型企业,属于虚假应标。以上所 述标的均为大型企业生产产品,胡杨河****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此项质疑内容中,我方强调了制造商为大型企业控股情形,并不是制造商为中小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2.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此,所投货物制造商不仅为中小企业,并且不能存在大型企业控股情形;在“2024 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五标段)-回复函”中,被投诉人并没有回复我方所质疑相关事项,由此我方认为被投诉人存在对我方不公正不公平对待,请求贵单位调查处理,****公司的正当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中标供应商胡杨河****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集团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公司是大型企业;**珠江艾茉森****公司其控股****集团****公司是市管国企;****出版社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公司是国有全资;****出版社****公司其****出版社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出版社有限公司其控股企业******公司是国有控股。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处理结果
综上,鉴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废标本项目,故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