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复〔2023〕34号
关于******公司灶瓦猪场
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公司灶瓦猪场项目位于**市**区驮卢镇灶瓦村灶瓦屯,拟建设高效育肥猪舍23栋,配套雨水收集池、集污池、工具房、办公用房、生产综合用房、职工宿舍、死猪处理区、供电设施、抽水房、围墙、生物安全隔离带、道路、环保处理设备等其他辅助设施,建成后存栏7万头、年出栏商品生猪14万头。本项目属于国家及地方扶持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项目的取水合理,同意在**市****猪场项目内取水。
二、根据《******公司灶瓦猪场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猪场项目内地下水为取水水源,设置2口管井(1用1备),分别位于项目B、D地块内,两口井相距580m,B地块取水口坐标东经107°40'24",北纬 22°41'59",井深112米,井口直径50mm,D地块取水口坐标东经107°40'22",北纬22°41'39",井深120米,井口直径50mm,两取水口分别安装取水泵2台(一备一用),型号YQS150-15、额定流量40m3/h、额定功率15kW、扬程66m,提水送至各养殖池供应养殖用水,取水方式为建设水井提水。
三、本项目日最大取水规模1538.27m3,日均取水量1146.83m3,最大取水流量0.018m3/s,同一年取水总量为41.86万m3。取水量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取水满足节水要求,项目取用水规模合理。项目取水口现状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水源水质满足项目取水水质的要求。
四、本项目为养殖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为11.07L /头.d,满足**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 804-2019)猪饲养Ⅰ级用水定额≤25L/头.d的要求。
五、本项目取水不会对周边或是其他第三者造成明显影响,取水方案合理。项目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公司应落实《******公司灶瓦猪场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六、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在线监测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单位自行建设并接入**水**信息管理系统。具体安装及接入要求参照《****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水**[2021] 9号)执行。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其他要求
(一)若本项目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二)每年的12月31日前应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附件:《******公司灶瓦猪场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评审复核意见
****水利局
2023年11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2023年11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