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特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422MA7BTG3N99 | 建设单位法人:袁庆玺 |
何家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省******办事处田****经济开发区)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1-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办事处田****经济开发区) |
经度:105.68292 纬度: 26.2021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20 |
安环书批复〔202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6700 |
233 | 运营单位名称:**** |
****0422MA7BTG3N9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422MA7BTG3N9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2MA6H9W747L | 竣工时间:2022-10-08 |
2023-08-01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08-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176.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项目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10万t/a | 实际建设情况: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7500t/a |
本项目分阶段验收,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采用“箱式石墨化炉”是一项“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炉以及石墨化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采用“箱式石墨化炉”是一项“锂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炉以及石墨化工艺” |
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均回用,不设置排放口; 项目不涉及主要排放口,项目涉及6个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为23m(其中2条生产线石墨化过程共用一个排气筒);按照要求进行分区防渗;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外委处置;**事故应急池1座,容积550m3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均回用,不设置排放口;1个一般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为23m(仅有一条生产线); 按照原来报告书进行分区防渗;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外委处置;厂区设置两个事故应急池,脱硫循环水池旁设置一事故应急池(132m3),若脱硫循环池发生泄漏,则利用泵将废水泵至事故应急池暂存。初期雨水池旁设置一座事故应急池(105m3),若有消防废水可通过厂区雨水管网通过重力自流方式进入该事故应急池。 |
本项目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动;本项目在建设规模上发生了变化,从原环评阶段的10万t/a变动为7500t/a,本次为分阶段验收,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和新增第一类污染物产生,未构成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动。对石墨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并芘及颗粒物处理措施进行了调整,取消电捕焦油器,布袋除尘改为湿式除尘。同时一般排放口减少至1根(不涉及主要排放口),筛分、装清炉、进出料及包产生的颗粒物合并至一般排放口(DA001)排放,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减少厂区内排气筒数量,合并后,排气筒由原环评的10根减少为1根,根据已设置的在线监测数据并结合原环评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变动后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不超出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生活污水****园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目前无苯并芘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本项目石墨化炉废气中的苯并芘无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同时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本项目石墨化炉废气属于一般排放口,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详见附件4),项目石墨化废气排放口已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完成验收(详见附件3);噪声、土壤、地下水、风险和固体废物措施未发生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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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5203 | 30.2234 | 0 | 0 | 0.52 | 0.52 | / |
0 | 0.446 | 15.651 | 0 | 0 | 0.446 | 0.446 | / |
0 | 0.1189 | 4.3858 | 0 | 0 | 0.119 | 0.1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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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 企业租用办公楼及宿舍,生活污水处理依托租用厂房的配套设施(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20m3****园区****园区污水处理厂)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焚烧法+石灰-石膏脱硫+湿式除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 1号生产线、2号生产线(2号线未生产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石墨化过程废气“焚烧法+石灰-石膏脱硫+湿式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由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目前无苯并芘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本项目石墨化炉废气中的苯并芘无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同时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本项目石墨化炉废气属于一般排放口,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已设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 | 监测DA001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无组织废气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房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厂房隔声,减振 | 厂界四周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防渗设计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执行,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本项目重点防渗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脱硫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及事故水池区域等;一般防渗区有1号生产车间、2号生产车间、3号生产车间、4号生产车间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 | 危废暂存间布置在1#生产厂房西侧,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20m2。用于暂存各种危险固废。危废暂存间已进行防渗,废机油桶下设置托盘。厂区产生的危废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按照环评要求进行防渗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弃****公司回收;不合格产品回炉石墨化;废石油**副产品外售;废炭黑、石墨板外售利用;脱硫石膏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根据检测定性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于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机油、焦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 危废暂存间布置在1#生产厂房西侧,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20m2。用于暂存各种危险固废。危废暂存间已进行防渗,废机油桶下设置托盘。厂区产生的危废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回用于生产;废弃****公司回收;不合格产品经收集,返炉重新石墨化工序,综合利用不外排;废石油**为副产品外售综合利用,不外排;废炭黑、石墨板外售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施工期表土用于后期绿化,土石方运至城管部门指定位置:建设项目施工期应减少施工材料占地、做好扬尘防护措施,减少运输装修材料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建筑垃圾及时处置,以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运营期主要对厂区进行绿化,并严格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施工期表土用于后期绿化,土石方运至城管部门指定位置:建设项目施工期应减少施工材料占地、做好扬尘防护措施,减少运输装修材料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建筑垃圾及时处置;②厂区已进行绿化,绿化面积约为1380m2; |
表7 风险设施
1 | 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 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进行备案(备案号:520422-2024-110-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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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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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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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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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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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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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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