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壮族自治区**市
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临时使用
林地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林业局:
****林业局上报的《**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合林字〔2024〕250号)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11.9821公顷,共涉及****村委会1林班348、361小班,廖屋村委会2林班81小班,长坡村委会1林班1192、1195小班,公馆林场1林班1、9、92、108、111小班,7林班131、132、134小班;****林场1林班367、372、379、384小班;****林场2林班164小班;****村委会1林班190、224、234、247、285、288、321、324、375小班,红锦村委会3林班415、448小班,****林场7林班11、13、114、134、136、166、189、197小班,9林班149、152、158、165、168、172、177小班范围内林地。临时占用期限2年。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八、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宁霞玲 电话:0779-****621)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