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所持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一)
****所持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一)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1,736.00万元
交易品类资产转让
所在地区**省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2024-09-19 |
2024-10-21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3939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所持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一)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标的物清单》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批 | ||
数量 | 1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详见《标的物清单》,机组目前还在生产运行中,省发改委批复2024年9月30日前停役。 | |||
瑕疵情况 | 以现场踏勘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方)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位于**省**市**区蛟川街道,以现场踏勘所确认的资产为处置标的(《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转让标的物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隔离措施,确保标的资产之外的厂房、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 5.意向方须充分考虑整个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处理、许可、协调、风险、评审及安全环保处置所需的一切费用,前述相关费用均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6.在拆除、运输、清理等过程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与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协调问题及周边的相邻关系问题,意向方必须充分考虑和调查,并在受让后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和纠纷,确保不会对拆除工作和转让方造成不利影响。 7.意向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最多不超过1家)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5年内(要求相关合同签订日期在2019年7月1日之后)承接火电机组拆除或承装承修业绩。 转让方将对设备拆除施工企业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意向方方能参与本项目的竞买。 8.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组织实地看样,踏勘方案及拆除要求详见公示附件《**9E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关停后第一批处置资产现场踏勘方案》及《**9E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关停后第一批设备拆除大纲》。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张先生,135****4321。意向方报名前应参加现场踏勘,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资质证书、施工业绩证明以及与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之间的委托协议(如涉及)等证明****公司章)交转让方存档,取得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盖章的《实地勘察证明》。 9.意向方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还须提供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盖章的《实地勘察证明》等证明材料。 10.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1.本次转让标的的发电机组仍在运行中,****发改委的批复停役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发改委后续调整机组停役时间,转让方有权相应变更转让标的交付时间。 12.本次转让标的的原生产国为美国,受让方承诺不得将转让标的再次转让给美国的相关法律政策禁止出口或再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以下摘自《评估报告》:委估9E机组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发改委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司燃机异地迁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浙发改项字[2022]78号),9E机组计划于2024年6月底关停。本次评估假设委估9E机组按计划于2024年6月底关停并拆除处置。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 | **省**市**区镇宁东路455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22A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736.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拆除、安全、廉洁保证金(下称“履约保证金”)为转让价款的20%,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勘察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完全拆除。转让标的物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合同附件,包括《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拆除工程技术协议书》、《拆除工程廉洁及保密协议书》,受让方需在竞价成功后编制、提交满足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需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7.受让方应指定固定的项目负责人,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受让方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产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事实发生前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转让方,否则,转让方按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相关通知视同送达,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8.项目拆除施工所需水、电按照实际用量,由受让方按月支付给转让方。电价:0.8元/千瓦时(含13%税),水价:2.34元/吨(含9%税)。 9.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浙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迁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80个日历天内(含节假日),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0元/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400-****-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上****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com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张经理 | 电话 | 135****432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区镇宁东路455号****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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