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9-19
**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HR-24-10#地)
HG2024-13(HR-24-11#地)
挂
牌
出
让
文
件
****
2024年9月19日
目 录
一、挂牌出让公告........................2-3
二、 挂牌出让须知........................4-19
三、 竞买申请书(样本)..................20
四、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名表(样本)....21
五、挂牌出让报价单(样本)..............22
六、 授权委托书(样本)..................23
七、成交确认书(样本)..................24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25-33
九、规划条件图.........................34
**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桓自然资告字[2024]3号
****人民政府批准,******局委托,****决定公开以挂牌方式出让编号为****(HR-24-10#地)、HG2024-13(HR-24-11#地)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宗地 编号 | 土地位置 | 项目 名称 | 土地 用途 | 土地 面积 | 容积率 | 出让 年限 | 挂牌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 | 桓仁镇西关村 | HR-24-10#地 | 城镇住宅 | 981.95 | 1.0≤ρ≤1.1 | 70 | 68 | 68 |
HG2024-13 | 桓仁镇西关村 | HR-24-11#地 | 城镇住宅 | 440 | 1.0≤ρ≤1.1 | 70 | 32 | 32 |
上述地块为净地挂牌出让,其详细规划要求以规划控制指标为准,地块的空间范围及开发建设要求须符合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县相关政策,****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增价递增方式,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6日到******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 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6日15时前到******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所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到帐时间截止均为 2024年10月16日15时,逾期不予办理报名申请与登记手续。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的报名材料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24年10月16日15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各地块挂牌时间均为:
2024年10月8日15时至 2024年10月18日15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或口头竞买申请。
联系单位:******
联系地址:桓仁县**街1组12栋5-1号
联系电话:024-****6959
联 系 人:王思佳
****
******
2024年9月19日
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房城市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局委托,****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规划中的****(HR-24-10#地)、HG2024-13(HR-24-11#地)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出让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具体组织实施由****委托****承办。
二、出让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HR-24-10#地)
(一)地块位置:桓仁镇西关村;
(二)地块范围:详见《HR-24-10#地规划设计条件图》;
(三)规划用地面积:981.95㎡;
(四)规划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1.0≤ρ≤1.1;
(六)规划建筑密度:≤40%;
(七)建筑规模:≯1080.14㎡;
(八)地下建筑规模:0㎡;
(九)建筑限高:从室外地坪算起,到建筑檐口高度不大于9米。
(十)土地开发程度:完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征迁补偿;
(十一)土地使用权年限:住宅70年;
(十二)交付土地时间:该宗地土地交付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前。
(十三)开工及竣工期限:在交付土地后5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编号HG2024-13(HR-24-11#地)
(一)地块位置:桓仁镇西关村;
(二)地块范围:详见《HR-24-11#地规划设计条件图》;
(三)规划用地面积:440㎡;
(四)规划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五)规划容积率:1.0≤ρ≤1.1;
(六)规划建筑密度:≤44%;
(七)建筑规模:≯484㎡;
(八)地下建筑规模:0㎡;
(九)建筑限高:从室外地坪算起,到建筑檐口高度不大于9米。
(十)土地开发程度:完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征迁补偿;
(十一)土地使用权年限:住宅70年;
(十二)交付土地时间:该宗地土地交付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前。
(十三)开工及竣工期限:在交付土地后5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参加竞买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其竞买资格必须通过县相关部门资格审查,对有拖欠我县土地出让金、配套费、人防费、工人工资、契税等税费的,或者以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等方式变相规避上述行为的,不准报名参加竞买活动。
(二)交纳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15时。
****(HR-24-10#地)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68万元)。
编号HG2024-13(HR-24-11#地)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万元)。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6日到******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样本);
4、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名表(样本);
5、挂牌出让报价单(样本);
6、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图及相关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样本);
8、授权委托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其他相关材料。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6日15时前,到******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7)****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8)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6)****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7)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8)****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9)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7)****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8)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竞买申请书;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7)****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8)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资格审查
******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核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24年10月16日15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竞买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咨询。******于2024年10月16日15时前,根据竞买人要求将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各宗地挂牌时间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15时;
2、挂牌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15时。
七、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HR-24-10#地)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68万元)。
HG2024-13(HR-24-11#地)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万元)。
上述宗地增价幅度均为10万元/次或10万元的整倍数/次。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该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按接收时间填写报价单提交时间,并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1、出让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在下列时间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2024年10月18日15时;
2、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成交价款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定金抵作土地成交价款。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1个月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
(七)出让结果公布
****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竞买申请人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的;
5、竞买申请人报价低于当前最高报价的;
6、竞买申请人报价不符合增加幅度要求的;
7、竞买申请人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咨询。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挂牌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挂牌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公司的,应****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地块均为无底价挂牌。
(四)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可撤回。报价单如有字迹不清或涂改等情况,报价不予确认。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0%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发出《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1、****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土地出让金的。
(九)挂牌起始价、成交价款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等,不包括土地开发费、税金及其他各项税费。
(十)挂牌出让宗地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按规划部门详细规划和国家规范及规定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人)组织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人)承担(详见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宗地应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说明及自治县的相关规定)。
(十一)土地供应方式:净地挂牌方式出让。
(十二)竞得人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依法追究竟得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竞得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十四)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土地批复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赔偿。
(十五)在竞买截止日前,若标的物基本情况有变化,出让人将通过各种形式提前告知,以出让人的补充公告或通知内容为准。
(十六)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七)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八)本《须知》由出让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
****
2024年9月1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样本)
******:
经认真阅读贵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桓国土告字[ ] 号)和《**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等相关竞买文件,并经过现场实地勘查、测算 号地块。我们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竞买文件中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地块现状无异议,特申请竞买此地块。
愿意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的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付支票或现金)。
若能中买,我们保证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并按期限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竞买保证金贵局不予返还,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的资料。
竞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名表(样本)
竞买单位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
电 话 | |||
竞买地块 |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样本)
竞买人编号:
地块编号 | 由 竞 买 人 填 写 | |
竞买报价 | (大写): (小写): | |
竞 买 人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
收到报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由 挂 牌 主 持 人 填 写 |
挂牌主持人 | ||
确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竞买人(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 托 人 | 受 托 人 | ||||||
姓 名 | 姓 名 | ||||||
性 别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职 务 | 职 务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 ||||
其他 | 其他 | ||||||
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在桓仁****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 1.参与编号为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等事宜; 2.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任何文件、凭证等; 3.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兹证明前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样本)
[ ] 号
致: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等竞买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挂牌(拍卖)竞买结束,贵单位为 号地块的竞得人。
宗地编号: 地块面积 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宗地图。
该地块成交出让金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你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 请竞得人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局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资格,竞得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已自动转为定金不予返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付款方式: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成交价款。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4份,出让人执3份,竞得人执1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竞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成交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电子监管号:
GF-2014-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中华****商行****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政府: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 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及空间范围图
附件2:
****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