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水利水保〔2024〕4号 **县二塘镇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9-18 10:00:00
**县二塘镇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局: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县二塘镇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5.24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和监测频次。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0.764万元。按照《**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规定,本项目为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应在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向****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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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