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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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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环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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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22MAB3KD303A
地址:**县天明镇**村5组
2024年1月17日(15:00时-16:00时)****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1月17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1月17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3.1月17日现场照片:****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环罚告〔2024〕1****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叁拾伍万贰仟元整的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元整(52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县****执法大队领取),****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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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