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鳌江镇**管理单元旺厂路两侧 B-03地块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9-18 | |
平****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取水申请项目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水**条例》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省取水许可和水**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审批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县鳌江镇**管理单元旺厂路两侧B-03地块东北侧蔡河取水,取水口坐标地址(东经120°31′40.5331″,北纬27°35′41.3760″),所属水功能区邻近鳌江**景观娱乐用水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1740.00平方米,取水用途为房屋建筑业用水,总取水量为3.05万立方米,年最大取水量为0.79立方米,符合《**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规定的房屋建筑业(框架结构-采用商品混凝土)取用水定额先进值0.3立方米/平方米。本项目计划工期为2024年8月至2028年12月,各年度取水量分别为0.46万m3、0.79万m3、0.74m3、0.69m3、0.37m3,核定年取水量为0.79万m3,日最大取水量为80m3,最大取水流量为10立方米/小时,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0%。 二、根据水**论证报告,本项目无退水,且不新设入河排污口。 三、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验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要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省水**管理信息系统。 四、本项目应采用节水生产工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断减少新水取用量。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本项目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七、本项目年度取水量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八、本项目年度取水计划随本批复下达,按许可量执行。 九、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十、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取用水。 十一、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十二、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十三、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基本情况表、附图 **** 2024年9月12日 平水许(2024)78号关于**县鳌江镇**管理单元旺厂路两侧B-03地块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