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合站拌制沥青混合料产生的废粉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2024-07-03 |
2024-09-25 |
项目咨询请联系 沈女士|联系电话:0572-****611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市****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沥青拌合站拌制沥青混合料产生的废粉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沥青拌合站拌制沥青混合料产生的废粉。该项目堆放在****拌合场地内,涉及转让的废粉总量预计约8000吨。废粉的品质、数量以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场地内堆放的废粉需一次性完成转让并运完,数量按实结算,转让款多退少补。意向方在报名前必须现场踏勘,一旦转让成交,涉及的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联系人:杨恺之,固定电话:0572-****610。 2.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共**2个周期。 4.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单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为:****沥青拌合站拌制沥青混合料产生的废粉。涉及转让的废粉总量预计约8000吨。(数据来源于《一般事项联系表》)。废粉的品质、数量以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产权不负责提供标的物原始资料,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不能再次使用、品质瑕疵等担保责任。 6.本次转让标的物现堆放在****拌合场地内,看样联系人:唐先生,联系电话:150****0211。特别提醒: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未提前预约,不予安排现场看样,本次挂牌转让标的预约现场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每位预约看样人员现场看样同行人员最多不超过两名,且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7.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一旦成交,成为受让方后,自行承担涉及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完成标的全部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受让方处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处置时涉及有资质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因受让方违反相关部门处置规定处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金额为基数(成交单价×过磅重量)按《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计收。涉及转、受让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 | 浙****工业园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50418K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转让单价(万元) | 0.000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清点交割完成并确认实际过磅重量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全部转让价款=实际过磅重量×成交单价,实际过磅重量以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磅确认单》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5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5.成交价款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转受让方双方清点交割完成并确认实际过磅重量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全部转让价款=实际过磅重量×成交单价,实际过磅重量以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磅确认单》为准),支付时间:**产权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磅确认单》生成“浙交汇”平台中的付款订单后,受让方于当日付清所有款项。成交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市****公司,账号:811********0128;开户行:****公司**支行)。如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受让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作违约金处理)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②如受让方逾期3日未缴纳转让成交款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进行公开挂牌,如标的重新挂牌再行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补足差额。 6.废粉的品质、数量以转让方指定的现场现状为准,场地内堆放的废粉需一次性完成转让并运完。转让方只提供磅秤,其余包括但不限于抑尘网、转载车辆等施工装运设备均需受让方自行安排;如因降雨降水等原因导致废粉含水分从而质量增加,不影响成交结果。一旦转让成交,涉及的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120********45030225;开户行:****银行****公司**支行)另支付3万元包含装运安全在内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搬运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若受让方的拆装运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8.标的交割及装运特别注意事项: (1)《交易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书面交割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标的交割后具体的作业时间、人员登记及作业要求须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之日(或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30天内(如遇雨期顺延),完成全部标的装运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500元/天。逾期5日(含)仍未完工的,剩余未外运标的视为受让方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的装运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运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在装运过程中不能影响所在区域的正常秩序,不能损坏建(构)筑物、场地及非转让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在装运结束时清理完毕。 (5)受让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使用明火,不能破坏墙体和地坪,在施工期间需保证不能产生有毒气体和大量的油渍,现场的垃圾需彻底清理干净。 (6)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全部标的的外运工作,包括无价值或对受让方产生费用负担的部分,该部分外运所产生的费用已在转让总成交价款中体现,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对装运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在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因受让方运输设备超载或操作不当造成本地区**等基础设施损坏及道路污染等问题的,受让方必须负责清洗、抢修及赔偿。 (9)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工程“三化车”进行管理,不得超载、超限,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抛、撒、漏、滴等现象发生,必须加盖或用油布密封防止撒漏,应注意公路保洁,备配降尘设备(车辆过水池和高压水枪),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沈女士 | 电话 | 0572-****61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 网址 | ||
**机构 | 名称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人 | 杨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2-****610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唐田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