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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敦道514/516号锦华楼8楼B室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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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9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4-09-19 |
其他 |
1.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并在公告期内依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方不得以没有组织集中现场看样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公告期内自行看样,须提前预约。联系人:郑抒韵,联系号码:020-****8197,136****6131 2.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标的物业所在地当地相关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交易价格不因面积变化而改变。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业勤资产评估土****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24]第Y3-C0712号)。 5.若交易双方需根据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应与资产交易合同一致,并遵循标的物业所在地交易规定和法律法规制订。 6.因本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双方均同意****人民法院按照该院现行判决规则及中华人民**国法律进行判决。判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公司(PUNFET COMPANY LIMITED)受转让方**省******公司(后更名为**市**区****公司,现更名为****)委托于1988年10月14日从陆树荣、陈淑珍处购买了标的物业。****公司就受托购买该标的出具了《信托声明》,声****公司购买该标的资金由转让方**省******公司(现更名为****)提供,****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代转让方**省******公司(现更名为****)持有该标的,产权的实际权利人为转让方**省******公司(现更名为****),该信托声明已完印****机关完成了登记。至今土地登记册中所记载的业主****公司(PUNFET COMPANY LIMITED)。 8.转让方为交易标的的实际权利人,因目前交易标的****公司名下,办理交割时,****公司协助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公司已书面同意本次标的转让,将于成交后协助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如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9.交易成功后需要转让方、****公司及受让方到**律师楼处办理楼宇出让相关手续。 10.**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买卖合约》等合同范本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1.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2.标的权属资料不全面,只能提供(1)《土地登记册》、《差饷物业估价署网上物业资料》;(2)转让契 [1988年8月31日] (由Luk Shu Wing和Chan Shuk Chun Cecilia****公司Punfet Company Limited);(3)银行按揭贷款合同 [1988年10月14日] ****公司Punfet Company Limited****银行签署,该按揭贷款已于1989年7月还清)。因缺失楼契(产权证)相关资料,转让后楼契(产权证)相关资料需受让方自行办理。如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无法办理楼契(产权证)相关资料,或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13.标的实用面积为66.10平方米(以在**土地注册处或相关机构存档的契据文件上的登记记录为准),如实用面积与**土地注册处或相关机构存档的契据文件上的登记记录的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标的的交易价格。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