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
地址:****开发区第四小区92号
邮编:547300
联系人:何文科 联系电话:177****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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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以现场递交形式****学校食材统一配送项目(项目编号:****)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将质疑情况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代理机构中标结果公告没有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中标结果公示期必须满3个工作日。
质疑事项一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故该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公司公示的企业地址为**壮族自治区**市都安瑶族****社区****商贸物流城C5幢6单元第1至3层111号房;****公司公示的企业地址为**壮族自治区**市凤****开发区(那乐片区)。且这两个企业公示的地址为****公司。我司****为上一合同期的配送供应商且是**县规上企业,因为此处招标的配送项目属于地域性比较强的项目,因此本司深知几个标段的很多配送点都在偏僻分散的乡下,需要配送企业有很丰富的配送经验以及对路况熟悉的本地司机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的把每天需要配送的新鲜食材配送到各个需要配送的配送点,我司实名质疑以上提到的两个外县企业是否能满足招标项目提出的办公、仓储面积条件以及配送车辆的条件,还有是否能提供与本项目实际配送情况合理的配送方案。如有请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公示,以确保该招标项目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公平、公正、公开。
质疑事项二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经核实,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开展,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贵公司要求公布投标人的其他信息已超出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以上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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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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