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5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大学****学院等离子光谱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大学****学院等离子光谱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89.5万元(第二包:56.5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大学
地址:**省**市**区**东路967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骄阳采购****公司
地址:**省**市**区成纪大道碧桂园1期15-1-702
当事人3(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焦家湾东路26号
当事人4(第二包投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新区汉水街3260号
当事人5(评审专家1):马为礼,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
当事人6(评审专家2):刘烁,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
当事人7(评审专家3):胡永浩,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
当事人8(评审专家4):李鸿洲,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
当事人9(采购人代表):苏茂根,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30日、8月8日收到的对“****大学****学院等离子光谱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第二包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第二包预算,第二包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足三家,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未依法终止第二包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二包预算金额为56.5万元,共有三家供应商投标,第二包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56.6万元,超过了第二包预算金额,该供应商的投标应无效,第二包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足三家,第二包应作废标处理,****委员会却通过了该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开标时未对该供应商报价提出疑义、未依法核对评标结果的情形。故举报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举报事项成立,前述情形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故我机关确认第二包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委员会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开标时未对****报价提出疑义、未依法核对评标结果情形的时间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故我****委员会成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政处罚。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开标时未对****报价提出疑义、未依法核对评标结果的情形进行自查;****委员会成员就符合性审查有误的情形进行深刻反省,前述人员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采购人应加强内控管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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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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