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石油昆仑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部分报废车辆
**中石油昆****公司部分报废车辆
****
挂牌价: 55.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2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0
其他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毕女士
联系电话: 186****761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87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中石油昆****公司部分报废车辆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天****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0-31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5-06 | |||||||||
54 | 账面价值(万元)53.3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3.标的资产挂牌转让期间由转让方统一组织安排一次现场踏勘,联系人:毕女士,电话:186****7610。 4.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资产为1台牵引车头及9台CNG长管半挂车,共计10辆。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中石油昆****公司 | |||||||||||
**市**区**镇黎明村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宋晖 | 成立日期2010-02-09 | ||||||||||
4,5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912********839479Q | 经营规模小型 | ||||||||||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机械设备租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0433L | ||||||||||
**** | 批准日期2023-08-24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CNG运输车辆处置的批复(财务〔2023〕37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9-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0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6、受让方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开始办理资产交割工作;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割工作应按照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开展,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须由具备装卸、运输资质或委托有装卸、运输资质的单位施工,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一次性缴纳5万元人民币的安全质量环保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资产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承诺函》和《现场勘查确认书》(现场踏勘时领取)等材料一并提交。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须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以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为准)。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否 | |||||||||||
是 | |||||||||||
16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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