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力智能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637279C | 建设单位法人:李丰生 |
张金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北董村以南、规划路、华丰路东延以北、济锅一期以西、5G项目规划路以东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电力智能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23-C382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北董村以南、规划路、华丰路东延以北、济锅一期以西、5G项目规划路以东 |
经度:116.91962 纬度: 36.7967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22 |
济天环报告表〔2023〕3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5-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0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637279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同信******公司 |
913********0468021 | 验收监测单位:**泰熙****公司 |
****0306MA3P7H0N8C | 竣工时间:2024-05-15 |
2024-05-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05 |
2024-08-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工程建设验收公示网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生产244天,每年生产自助服务终端产品3200台、移动作业终端18500台、宽带载波模块****000台、计量箱43000台、智能断路器60000台、模组化感知终端51000台、三相不平衡自动调节装置10000台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244天,每年生产自助服务终端产品2100台、移动作业终端12100台、宽带载波模块852500台、计量箱28200台、智能断路器39300台、模组化感知终端33400台、三相不平衡自动调节装置6600台 |
每天生产时间减少,导致生产总规模减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自助服务终端、计量箱生产工艺:进料、下料、折弯、压铆、拼焊、打磨、试装、喷塑固化(外协)、质检、组装、入库;移动作业终端、宽带载波模块产品、智能断路器、模组化感知终端:零件检验、上板、网印锡膏、贴片、回流焊、后焊、编程调试、涂三防胶、组装、测试检验、包装;三相不平衡自动调节装置:配件、组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自助服务终端、计量箱生产工艺:进料、下料、折弯、压铆、拼焊、打磨、试装、喷塑固化(外协)、质检、组装、入库;移动作业终端、宽带载波模块产品、智能断路器、模组化感知终端:零件检验、上板、网印锡膏、贴片、回流焊、后焊、编程调试、涂三防胶、组装、测试检验、包装;三相不平衡自动调节装置:配件、组装、入库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有组织废气为酒精挥发废气、焊接废气、涂覆晾干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综合处理效率为80%)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气筒DA001排放;噪声源为设备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等。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全部设置在室内,墙体封闭,设备外加设隔声材料,安装隔声门窗,各机械安装时采用加大基础减振,安装减振装置;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包装物、除尘器收尘、焊渣、下脚料、废抹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助焊剂等。其中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助焊剂分类收集,暂存于本项目危废库中,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包装物、下脚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单位;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焊渣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水主要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地面清洁废水一同排入******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经专用管道排入徒骇河。 | 实际建设情况:有组织废气为酒精挥发废气、焊接废气、涂覆晾干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综合处理效率为80%)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气筒DA001排放;噪声源为设备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等。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全部设置在室内,墙体封闭,设备外加设隔声材料,安装隔声门窗,各机械安装时采用加大基础减振,安装减振装置;本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包装物、除尘器收尘、焊渣、下脚料、废抹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助焊剂等。其中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助焊剂分类收集,暂存于本项目危废库中,委托****进行处置;废包装物、下脚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单位;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焊渣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水主要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地面清洁废水一同排入******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经专用管道排入徒骇河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3669 | 0.3669 | 0 | 0 | 0.367 | 0.367 | |
0 | 0.28 | 1.83 | 0 | 0 | 0.28 | 0.28 | |
0 | 0.008 | 0.17 | 0 | 0 | 0.008 | 0.008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2 | 0.024 | 0 | 0 | 0.022 | 0.022 | / |
0 | 0.06 | 0.136 | 0 | 0 | 0.06 | 0.06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建设化粪池1座 | pH在7.6~7.8之间,氨氮在2~2.28之间,化学需氧量在72~82mg/L之间,悬浮物在58~68mg/L之间,BOD5在27.9~31.3之间,总氮在3.98~4.42之间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 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排放 | 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83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2.46×10-2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6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1.04×10-2kg/h;锡及其化合物未检出。 | |
2 | 无组织废气收集 | 无组织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 厂界监控点限值 | 加强对各废气产生点的废气收集,部分生产节点密闭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 VOCs最大值为1.56mg/m3;颗粒物最大值为507μg/m3;锡及其化合物未检出。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门窗隔音、绿化树木隔音等 | 昼间最大值为57.2dB(A),夜间最大值为47.8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无 | 无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废包装物、下脚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单位;废液压油、废包装桶、不合格品、废机油、废活性炭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焊渣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废包装物、下脚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单位;废液压油、废包装桶、不合格品、废机油、废活性炭交由****处置;生活垃圾、除尘器收尘、焊渣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无 | 无 |
表7 风险设施
1 | 无 | 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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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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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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