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拟对某平台数据末端采集汇聚试点建设采购项目第2包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平台数据末端采集汇聚试点建设(第2包)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2 | 雷达平台数据采集与应用系统 | 1 | 套 | 688.5 | 开展多型雷达平台数据末端的数据引接、数据处理、数据应用、配套基础软件以及相关软硬件的安装部署、联调联试、系统验收等工作。 | 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交付验收。 |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7.****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8.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9.军队涉密一级资格证书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期且正在办理,****机关开具的通过审核但尚未发证的证明)。
10.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过期且正在办理,需出示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相关部门开具的通过审核但尚未发证的证明)。
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如有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且能够提供上述产品,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反馈,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联系人:侯老师、钱老师
电话:010-****3382(侯)、010-****3389(钱)
地址:**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