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拟对2024年**市**流浪狗捕捉处置项目采用询价比选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比选,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市**(含溪北洋新区)流浪狗捕捉处置项目。
二、经费预算:20万元。
三、比选限价要求: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0万元整,高于最高限价属于无效标;
2.比选报价是指供应商为正确地完全履行采购内容及要求的价格体现,包括工人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社保、意外保险、工伤费、教育培训费及处理一切伤亡事故、交通、管理费用,犬只饲料、饲养费、场地租用费、笼舍修理、犬只诊疗(包含药品)、检验检疫、消毒(包含药品)、犬只处置、犬只疫苗注射、企业应缴税金和应得利润、应急、物价因素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组成,根据上述因素自行考虑含入总报价。
3.项目期限为一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年应捕数量不少于400只/年,未达到按照500元/只进行扣减。
四、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1.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市**(包括城南、**、阳头街道,**镇、坂中乡及溪北洋新区)范围内抓捕、处置犬只的相关服务进行外包。
2.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犬只抓捕,诊疗(包括治疗药品费用),疫苗注射,绝育,自备犬只收容场地的日常保洁、维护,处置等涉犬内容。
3.捕捉犬只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无主犬、走失犬、遗弃犬、流浪犬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采购人相关要求开展抓捕行动,具体流程和要求,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人另行通知。
(二)具体服务要求
1.服务时间要求:巡查时间:按夏令时 7:30—20:00,冬令时 8:00—19:00(管理时间含所有节假日,夏令时、****政府文件通知为准,如有特殊调整,以采购人的要求为准)。
2.响应时间:全天候,实行7×24小时值班响应服务,在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捕捉收容。
3.犬类抓捕、处置服务内容
(1)符合国家及**省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捕捉流浪犬引起矛盾纠纷,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由服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须注重安全生产,配置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交通等安全事故及一切事故的,责任与费用由服务提供方自负。
(2)在管理区域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路面巡查,发现流浪犬及时捕捉。发现犬只死亡后两个小时内必须进行处理。
(3)按采购人规定设立专用电话,负责接收与犬只有关的应急联动、投诉举报,并及时现场处理;接举报投诉中涉及流浪犬时,收到采购人指令后,30分钟内须安排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捕捉或处置。
(4)捕捉工作应建立台账制度,对捕捉的犬只如实进行拍照登记造册,并详细记录每天捕捉情况和犬只去向情况,按月上报采购人,按规定及时转移至收容场地。不得随意丢弃、私自贩卖、虐待、宰杀,或出现因服务提供方的原因与爱犬人士,动物保护组织等产生纠纷,中标供应商须全权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每条收容犬需建立一个档案,档案里包括犬只照片、品种、大小、身高、体长、经手人、发现地点、投诉举报人电话、临时编号等基本信息,方便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监督、考核。
(5)捕获流浪犬类时需先识别是否有主,同时在相应的网站或者公众号进行公示7日,对有主的流浪犬只提供暂时寄养服务不得收取费用,能联系到主人的,及时通知失犬主人领回走失犬只。
(6)对于捕捉过程中发现犬只防疫、疫情监测以及死亡犬只等急需处理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农业农村有关部门。
(7)根据综合管理需要,采购人有权下达阶段性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应急联动的,服务提供方应无条件立即执行。中标人提供犬只诊疗,免疫,绝育,运输,处置等涉犬其他服务内容,具体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工作联系单或其他形式,通知中标人提供对应服务。
(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对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由于作业受伤等引起的全部事故内容),全部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自主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中标人的职工在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应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中标人如发生重**全生产责任事故,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本项目配备安全生产员不少于1名,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凡是被各级安全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检查发现到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减1000元并进行整改,整改效果须满足采购人要求。
(9)供应商不能随意处置犬只,对于犬只死亡要进行无害化处置,保证不随意遗弃或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同事做好记录资料(包括死亡证明、处置照片等),并向采购人备案,该处置费用包含在采购服务报价中。
4.自备收容场地的要求
(1)能保证满足收容犬只的喂养:犬粮饲料由中标供应商提供并安排人员予以喂食,确保收容犬只日常食用。
(2)有正常的保洁及水电:中标人负责收容场地的日常保洁管理。
(3)收容场地具有检疫防疫相关设施,对收容场地定期组织消毒(包含药品),无害化处置死亡犬只。
(4)收容场地配备诊疗人员(具备相关诊疗资质),可兼职,无须常驻;流浪犬治疗药物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费用包含在采购服务报价中。
5.人员及设备要求
(1)投标人须按项目需求合理配备服务团队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在服务期间内需保持稳定。捕捉及巡查人员不少于2名,要求为男性,其中至少1名具有驾驶证,其中配备安全监管员至少1名(可兼任)。
(2)在捕捉过程中应佩戴有效工作证,携带录像记录仪或水印相机记录抓捕过程(录像资料保存一年及以上)。
(3)须承诺为现场捕捉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服务人员做好防疫措施或者预防接种,避免交叉感染。并定期进行人员培训,保障服务人员人身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4)应招用符合业务素质和技能要求的从业人员,自行落实各项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工作中需妥善处理、运输流浪犬只,不得对流浪犬实施虐待、伤害等可能导致流浪犬非自然死亡的行为,如因工作失职、暴力虐狗等过失造成与群众产生纠纷和矛盾,在捕捉过程中引起的自身伤害或他人伤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由中标人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出现上述情形损害采购人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应至少配备1辆有明显标识的捕犬专用的客货汽车,车辆需配备北斗实时定位设备记录巡查路线。应配备相应的捕犬工具、设备,对当日捕捉收留的犬只进行登记、拍照,捕捉用具应当合规合法,采用人道捕捉的方式。
(三)考核及违约责任约定
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采购人有权立即与中标人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对犬只采取野蛮捕捉、虐待、宰杀,或因中标人原因与群众产生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不具备流浪犬捕捉服务能力,有可能产生安全、疫情隐患的;
(3)月度考核出现二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
(4)其他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2.中标人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每出现一次采购人有权按每次1000元扣减合同款:
(1)流浪犬捕捉未应捕尽捕;
(2)被媒体或公共服务平台曝光或接到上级通报、12345投诉平台或居民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
(3)流浪犬捕捉服务不规范,出现犬只去向不明或非正常死亡的;
(4)未建立巡查记录、犬只登记、消毒记录的;流浪犬捕捉过程中扰民的;
(5)其他影响到流浪犬捕捉效果的情形。
3.中标人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每出现一次采购人有权按每次10000元扣减合同款:
(1)因管理不善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财政拨款;付款方式为采购人向财政申请拨款,待财政拨款到位后予以支付。
六、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公布为准。
3.履行流浪狗捕抓、处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抓捕犬只相关器具,具有能够保证立即接受不少于100只犬只收容所需场所。
七、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报价书(加盖公章)。
2.资格条件承诺函(加盖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服务技术方案(前期调查情况、流浪犬捕捉方案、犬只收容、寄养饲养诊疗方案、犬只疫苗注射方案、分析本项目重点、难点及相应解决措施;应急处理措施(包括质量、安全、服务及承诺等各项保证措施等)(自拟)。
以上文件装入文件袋,文件袋要密封,在密封袋上写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字样,在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八、投标保证金:无
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24年9月25日15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办公室(地址:**市坂中乡岗中路3弄19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十、中标方式:采用综合报价最低中标法,当综合报价一致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最后中标人。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9月25日15时30分,****5楼会议室(地址:**市坂中乡岗中路3弄19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市坂中乡岗中路3弄19号
电话:0593-****337
联系人:林先生
质疑处理联系方式:林先生 173****7870
附件:1.资格条件承诺函
2.流浪狗项目考核及违约责任约定
采购人:****
日期: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