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SS2021-77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09-20 17:52 至 2024-10-05 17:52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8101.34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县行政**侧,小吃商业街东侧 | |||
经度 | 114.603059 | 纬度 | 33.545401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7-03 至 2024-07-04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任永强 | 单位联系电话 | 190****0038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任永强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90****0038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孙岩博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1****7698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县富商路西段 | |||||
报告主要结论 | **县SS2021-77号地块位于**省**市**县行政**侧,小吃商业街东侧,调查地块四至范围:****银行****分理处)及行政路,****商铺,北至居民住宅,**居民住宅,中心坐标为经度:114.603059°,纬度:33.545401°。调查地块面积8101.34m2(合12.15亩)。 **县SS2021-77号****办事处郑庄村集体用地。2021年8月2日,****将其受让给**县******公司。 根据《**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局部图》(见附件5),2009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全部为城镇住宅用地(8101.34m2);根据《**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局部图》(见附件6),2022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8101.34m2)。2021年5月26日,****下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见附件8)显示,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拟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居住用地,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4年7月,****(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调查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项目组开展了调查、报告编制等工作。 2024年7月4日,项目组成员多次对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地****招待所,主要提供住宿服务。根据分析,地块内历史活动不会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周边1km范围内历史至今存在企业有****公司****公司****加油站、****公司****公司****加油站、****集团****公司****加油站、**县****公司、****医院、****医院,通过分析企业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此外,地块周边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电镀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通过周边地块污染物识别可知,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通过第一阶段走访调查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不涉及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因此可以确定**县SS2021-77号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周边工业企业对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的影响可以接受。分析认为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相关规划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