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厂区PO装置2361项资产
******公司塘沽厂区PO装置2361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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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3,25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2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23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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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千里
联系电话: ****2153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887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公司塘沽厂区PO装置2361项资产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0-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9-03 | |||||||||
2877.16 | 账面价值(万元)3880.34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底价不含清理、拆除、运输等相关费用。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 | |||||||||||
**市**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12路1737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刘格宏 | 成立日期2000-12-20 | ||||||||||
115,750.0167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911********607112F | 经营规模大型 |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毒化学品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固体废物治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104022M | ||||||||||
**** | 批准日期2024-09-18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公司部分闲置设备进行公开转让的批复 津渤化资产发【2024】58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09-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23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挂牌转让价格3252万元(注:此价格为含税价,但此价格未考虑破拆费,破拆费由中标方自己负担,在报名时综合考虑)。意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报名登记时将交易保证金975万****交易中心****银行账户。鉴于转让方为化工生产企业,本次拟拆除处置资产有化工生产设备又包含部分钢架结构,设备分散环境复杂、钢架结构零散分布各处,为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和运输的顺利完成,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意向受让方(或委托拆除单位)应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1.1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过程视频文件(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视频录制其相关内容,与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供给转让方进行资质审查);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提供5年内单项合同总价1000万元以上化工工业企业设备拆除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与此拆除施工业绩对应的拆除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能有效证明上述业绩,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2意向受让方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不****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中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3意向受让方(或委托施工单位)应向本项目分别派驻1名独立的项目经理及不低于现场施工人数2%数量(如现场施工人数不足100人的,至少派驻1名)的专职安全员,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持有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以上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2024年度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 1.4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复印件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彩色扫描)发送至转让方指定邮箱(****@163.com),经审核通过后,转让方会通知现场看样时间。在现场看样审核时,需提供上述资料原件及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复印件由转让方留存。 2、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此次转让的设备以现场实物为准,由转让方人员交底,转让资产明细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的,不影响此次资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注:建筑物、地下物不能拆除,不在此标段内;转让资产中,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机不得使用;特种设备类物资不得继续作为特种设备使用)。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和设备固定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交底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办理意向受让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张攀,电话:186****3898,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 3、****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或办理摘牌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设备项目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设备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设备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设备品质、使用性能及机器设备完整性不作保证。 4、若在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安全、环保协议》,并同时将剩余交易****交易中心****银行帐户,另须支付(中标金额的30%) 万元作为拆除工程的安全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未确认为最终受让****交易中心****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的。 (5)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交易中心****银行帐户的。 6、项目成交后,本项目转、****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若公示期间只征集到一家受让方,受让方须承担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产生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需承担成交额4%的交易服务费。 7、受让方必须在拟拆除处置资产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受让方需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拆除施工方案,超出5日时间计入总拆除工期。施工方案经转让方属地应急局、环境局、辖区街道等备案(审批)后方可施工,工期自转让方将拟拆除处置资产移交给受让方且拆除施工方案经过审批之日起计算,应急局、环保局备案(审批)时间不计入工期。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及联合施工,不接受重复委托施工。 | |||||||||||
无 | |||||||||||
否 | |||||||||||
是 | |||||||||||
975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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