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湖罗路加气站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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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产(湖罗路加气站相关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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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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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
网络竞价 |
无一、根据天兴评报字[2021]第1390号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及构筑物位于**市**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该土地为****分****公司和**市**区****委员会通过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取得。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五)根据********公司签订的《场地院落使用协议》所附权利证书可知:土地坐落**市**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证载权利编号为淄国用(2004)第A00355号;证载****公司;证载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使用权面积为7976.5㎡。其中出租给****的场地使用面积为1425㎡,根据《场地院落使用协议》的约定土地院落的使用用途仅限于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土地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2年12月,********公司就该宗地续签了《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4万元/年,此外双方约定宗地用途为加汽、加油站。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六)根据****与**市**区****委员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可知,证载土地使****村委会(农机站); 土地位于**市**区南定镇湖罗路岳店村;土地类别为农机服务业;用途为农机站(已拆除);证载面积为1,629.51㎡。其中租赁给****的土地面积为1,629.51㎡,土地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3日至2031年6月2日止,一年租金为11190元,租金支付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方式,于每年5月支付下年租金。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或合同终止时,由****自行处置****在租赁期间自行建造的房屋、设备等资产,**市**区****委员会不得干预。 此外根据租赁合同的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若****有意续租,**市**区****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租,双方续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次评估假定该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能够正常续租。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此外由于《场地租赁合同》未约定土地的使用用途,本次评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考虑,再次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由于**华润燃气湖罗路加气站房屋及构筑物所占土地为****租赁的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出具产权承诺说明,承诺该土地的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归****所有,****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具体房屋建筑物及主要构筑物资产详见公示附件 (八)纳****房产所占土地为租赁土地,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拟处置实物资产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九)****已出具《关于****拟处置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项目的情况介绍说明》,明确此次评估仅为**华润申报的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即房屋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处置,实物资产的处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资产的处置范围之类,不含湖罗路加气站经营权处置,土地使用权不附带任何湖罗路加气站的经营资质。此外《关于****拟处置湖罗路加气站实物资产项目的情况介绍说明》还明确了若本次资产处置成功后,由资产的购买方自行与湖罗路加气站所占土地的出租方沟通,****不负责后续资产的事项。再次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据委托人反馈,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自2018年后停止了实物资产账面折旧的计提,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中,部分设备已处于待报废或无实物状态,具体明细详见公示附件。 (十二)本次评估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第三方购买者能够与土地出租**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且原有房屋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仍在原地继续使用。未考虑第三方购买者不能续签合同等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三)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房屋建(构)筑物所占宗地均为租赁土地,****公司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最近一次租赁期限),租赁**市**区****委员会的土地期限为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3日至2031年6月2日。假如本次评估目的交易成功后,但第三方购买****公司及**市**区****委员会就该租赁土地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可能会产生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四)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房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评估结论是在假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 2.纳入本次评估的设备主要为专用设备,自2017年8月13日湖罗路加气站停止运营,专用设备也停止使用,每年也未进行必要的年检,截至评估报告日设备产权持有单位尚未进行年检,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拟处置实物资产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五)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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