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 有效期3年 。
《佛****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应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的通知》(佛政数〔2021〕32号) 同时废止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6号) 不再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单位不得仅以最低价中标的标准选择分包单位 。 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方可以分包,招标人应当将该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义务,按时进场且 原则上不得更换列入评审因素的项目管理人员 。
列入评审因素的项目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上述人员更换之后的12个月内,招标人应当将更换情况向内部监督人员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按情形 限制或者拒绝 该人员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 。 更换人员必须为中标单位人员 , 其从业资格、技术职称、项目业绩、获奖情况、资历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 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 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资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活动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
第三十 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情形列入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情形:
(一)投标人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市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投标人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市本招标项目行业领域发生过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约评价不合格。
(三)投标人近1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两次以上投诉但查无实据。
(四)投标人因串通投标、采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过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在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期内。
(五)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严重影响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六)经查实有利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的, 定标候选人应当为3~7个 ; 定性评审的 , 所有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均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 定标委员会从定标候选人中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 。
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投标或者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不再从非定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中递补。
第三十七条 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法的项目,招标人****, 定标委员会人数为5~9人的单数 。
定标委员会成员 在招标人内部工作人员、招标人授权的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
原文如下:
佛政数〔2024〕19号
****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管理局
****改革局
****信息化局
******局
****建设局
****运输局
****水务局
****农业农村局
****政府****委员会
******执法局
****交通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