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CRO新药研发服务平台-青岛项目(二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222MA7E0J2M76 | 建设单位法人:楼小强 |
李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青****开发区 |
**省**市高新区丰隆路7号C号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康龙化成CRO新药研发服务平台-**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40-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建设地点: | **省青****开发区 |
经度: 纬度: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9-29 |
清环高新审〔2022〕3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8000 |
5902 | 运营单位名称:**** |
****0222MA7E0J2M7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新理工****公司 |
****0203MA3RX8MY7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0700MABXAJ8712,913********2945882 | 竣工时间:2024-06-06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userCenter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主要为1座5F综合楼,****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加氢实验室、数据室、办公室等,****实验室。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为1座5F综合楼,****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加氢实验室、数据室、办公室等,****实验室。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主要是研究、开发新型药用小分子 化合物,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化学药物中试和生产。 — — 不设住宿和食堂,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0万元, 占总投资的3.28%。 研发实验流程:原辅材料→ 比例配比→反应→浓缩、萃取处 理→过滤→检验分析→小分子化合物; 检测分析工艺流程:小分子化合物→溶解→定容→检测→分 析结果→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主要是研究、开发新型药用小分子 化合物,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化学药物中试和生产。 — — 不设住宿和食堂,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0万元, 占总投资的3.28%。 研发实验流程:原辅材料→ 比例配比→反应→浓缩、萃取处 理→过滤→检验分析→小分子化合物; 检测分析工艺流程:小分子化合物→溶解→定容→检测→分 析结果→报告。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护措施。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浓水、 试验器皿和仪器清洗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 站(采用“调节+水解酸化+循环活性污泥法”工艺,设计处理模 式60立方米/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 水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污水水质应满足《污 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表 1 中A 级标准 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护措施。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 产生的废气(VOCs、 氯化氢、硫酸雾、甲苯、甲醇、氰化氢等) 及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实验室的通风 橱或集气设施收集,****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合并经4支分 管道收集后,分别经4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汇 集至1支主管道并均分至4支28米高排气筒DA001-DA004 排放。 DA001-DA004 排气筒中 VOCs 排放浓度和等效排放速率执行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标 准 第 7 部 分 : 其 他 行 业 》 (DB37/2801.7-2019) 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 氯化氢、硫酸雾、甲苯、甲醇、氰化氢排放浓度和等效排放速率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 标准;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554-93) 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监控点VOCs 浓度 及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9) 表2标准要求,乙酸乙酯、丙酮、甲苯、 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执行表3标准要求;厂界监控点氯化氢、硫酸 雾、甲醇、氰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标准要求;厂界监控点氨气排放浓度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 1 标准要求;厂区内 VOCs 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82-2019) 表 A.1 标准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表 2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实验设 备及配套风机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 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 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运行和 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未沾染毒性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污泥和 废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室废试 剂容器、废原料桶、实验室废液、反应残渣(含检验后实验品)、 废弃化学品、废口罩及手套、废活性炭和废硅胶等危险废物按《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 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 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 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 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 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申报及批复内容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办 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违 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护措施。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浓水、 试验器皿和仪器清洗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 站(采用“调节+水解酸化+循环活性污泥法”工艺,设计处理模 式60立方米/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 水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污水水质应满足《污 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表 1 中A 级标准 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护措施。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 产生的废气(VOCs、 氯化氢、硫酸雾、甲苯、甲醇、氰化氢等) 及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实验室的通风 橱或集气设施收集,****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合并经4支分 管道收集后,分别经4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汇 集至1支主管道并均分至4支28米高排气筒DA001-DA004 排放。 DA001-DA004 排气筒中 VOCs 排放浓度和等效排放速率执行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标 准 第 7 部 分 : 其 他 行 业 》 (DB37/2801.7-2019) 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 氯化氢、硫酸雾、甲苯、甲醇、氰化氢排放浓度和等效排放速率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 标准;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554-93) 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监控点VOCs 浓度 及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9) 表2标准要求,乙酸乙酯、丙酮、甲苯、 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执行表3标准要求;厂界监控点氯化氢、硫酸 雾、甲醇、氰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标准要求;厂界监控点氨气排放浓度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 1 标准要求;厂区内 VOCs 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82-2019) 表 A.1 标准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表 2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实验设 备及配套风机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 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 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运行和 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未沾染毒性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污泥和 废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室废试 剂容器、废原料桶、实验室废液、反应残渣(含检验后实验品)、 废弃化学品、废口罩及手套、废活性炭和废硅胶等危险废物按《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 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 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 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 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 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申报及批复内容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办 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违 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199 | 0.0487 | 0 | 0 | 0 | 0.248 | 0.049 | |
0.698 | 0.045 | 0 | 0 | 0 | 0.743 | 0.045 | |
0.004 | 0.0017 | 0 | 0 | 0 | 0.006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10402 | 73514.8 | 0 | 0 | 0 | 83916.8 | 73514.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52 | 0.083 | 0 | 0 | 0 | 0.135 | 0.08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网等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 已建成 | 于2024年7月15日~16日完成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集气系统、通风橱、17套活性炭处理装置(生产运行7套)、4根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 已完成 | 于2024年7月15日~16日完成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已完成 | 于2024年7月15日~16日完成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 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 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运行和 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未沾染毒性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污泥和 废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室废试 剂容器、废原料桶、实验室废液、反应残渣(含检验后实验品)、 废弃化学品、废口罩及手套、废活性炭和废硅胶等危险废物按《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 期清运。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 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 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 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 已落实,应急预案已备案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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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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