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教学楼投影及音响设备采购(二次)质疑公示
**教学楼投影及音响设备采购(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教学楼投影及音响设备采购(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教学楼投影及音响设备采购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中**府A区A1栋9-1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14-15页客观分:一、投标响应处,根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考虑货物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提供的证明材料情况,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得 40 分;每有一个条款不满足要求扣 5 分,扣完为止。 注: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作负偏离处理,须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技术参数偏离表,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此项评审标准设置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首先“综合考虑货物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提供的证明材料情况,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得 40 分”欠缺科学性,该条评审标准赋予了评审专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而出现“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的情况,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扣分条款欠缺合理性,根据“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来看,投影仪、电脑、多功能讲台(含中控系统)和音响扩音系统(核心产品)共有60项参数,扣分总和远远大于总分值,若偏离多于8项则无分可扣,也就是说,投标人的偏离一旦多于8项,这套评价标准就失效了。
法律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 、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2)黔财采[2018]2号《****财政厅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二、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第二款:“(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14-15页客观分:二、制造商售后服务能力、供应商提供所投投影仪或音响或功放或话筒制造商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每提供 1 个得 5 分,满分 10 分。
事实依据:该评审因素中分值设置不合理,投影仪、音响、功放、话筒为4个分数项,每提供1个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得5分,4个均提供得20分,即满分应为20分。而该条款总分分值仅设置为10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质疑事项3:规格、技术参数明细表中对于投影仪、多功能讲台(含中控系统)、音响扩音系统(核心产品)等产品均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出具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不具备合理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属于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的产品设备是符合国家国际通用标准的成熟型货物,只要产品设备的功能、质量、性能、结构、材料、技术规格、服务、安全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国标标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可能会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从侧面变相设置了企业规模条件以及工作业绩,歧视了那些不符合规模条件却完全有能力提供优质优价的供应商,违背了国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妨碍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从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第二条第一款:“(一)合理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如有业绩合同要求,不得设置特定金额。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国务院已****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事实依据:此项评审标准设置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首先“综合考虑货物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提供的证明材料情况,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得 40 分”欠缺科学性,该条评审标准赋予了评审专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而出现“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的情况,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扣分条款欠缺合理性,根据“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来看,投影仪、电脑、多功能讲台(含中控系统)和音响扩音系统(核心产品)共有60项参数,扣分总和远远大于总分值,若偏离多于8项则无分可扣,也就是说,投标人的偏离一旦多于8项,这套评价标准就失效了。
法律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 、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2)黔财采[2018]2号《****财政厅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二、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第二款:“(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14-15页客观分:二、制造商售后服务能力、供应商提供所投投影仪或音响或功放或话筒制造商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每提供 1 个得 5 分,满分 10 分。
事实依据:该评审因素中分值设置不合理,投影仪、音响、功放、话筒为4个分数项,每提供1个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得5分,4个均提供得20分,即满分应为20分。而该条款总分分值仅设置为10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质疑事项3:规格、技术参数明细表中对于投影仪、多功能讲台(含中控系统)、音响扩音系统(核心产品)等产品均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出具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不具备合理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属于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的产品设备是符合国家国际通用标准的成熟型货物,只要产品设备的功能、质量、性能、结构、材料、技术规格、服务、安全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国标标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可能会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从侧面变相设置了企业规模条件以及工作业绩,歧视了那些不符合规模条件却完全有能力提供优质优价的供应商,违背了国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妨碍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从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第二条第一款:“(一)合理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如有业绩合同要求,不得设置特定金额。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国务院已****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请求:为响应国家号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议删除上述不合理的评审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重新进行招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关于“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14-15页客观分:一、投标响应处,根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考虑货物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提供的证明材料情况,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得40分;每有一个条款不满足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注: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未提供的作负偏离处理,须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技术参数偏离表,未提供不得分”的回复: 本项评审标准是根据采购需求而编制,技术参数是达到采购目的的重要指标,每条参数的响应情况对达到采购目标有重要影响,因此每有一个条款不满足要求扣5分,对所有参数作同等扣分要求,该项评审因素是客观分,不受主观意识影响,****公司所述的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14-15页客观分:二、制造商售后服务能力、供应商提供所投投影仪或音响或功放或话筒制造商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5分,满分10分”的回复: 本项评分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投影仪或音响或功放或话筒制造商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5分,满分10分,只要提供任意两个产品制造商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即可获得满分,并未要求全部提供,该要求实则是放宽了投标条件,让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司所述的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规格、技术参数明细表中对于投影仪、多功能讲台(含中控系统)、音响扩音系统(核心产品)等产品均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出具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回复: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出具授权书和参数确认函(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是评审因素而不是资格要求,****公司所述的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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