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我公司于2024年9月6日18时34分收到质疑人****公司****公司以电子邮件****公司代理的校园全光网络建设一期(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扫描件。****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相关质疑事项及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一: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5点: “****公司参与投标”。该资格要求存在排斥外地市场主体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应予以删除。
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贵公司引用的《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文件,第一部分《明确清理范围》第二节《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第4点: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5点: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上述两处条文都是针对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的规定,****公司并没有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只要是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能参加该项目,也并未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企业的资格要求等说法,所以不存在上述情况。
2.贵公司引用的《****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公司参与投标”情况不属于“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情形,“组织形式”****公司的概念。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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