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经济开发区体育馆、图书馆等项目(和田学院二期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维吾尔自治区和****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9-20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体育馆、图****学院二期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县百和镇**路西侧****学院内) | ||
建设规模 | 129668.0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9-20 至 2027-01-20 | 合同价格 | 72374.672257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西北****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谢新斌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宋媛媛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柳俊静 |
监理单位 | **致远工程****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刘振明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2.实行承诺和容缺审批的,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3.请在领取此证10日内将实名制(智慧工地)考勤数据推送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建筑工人全部采集实名制信息后,方可通过实名制通道刷脸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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