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锦鸿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22MADF1Y1P38 | 建设单位法人:刘永书 |
刘永书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市******联合社“飞机场”(土名)地段厂房B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联合社“飞机场”(土名)地段厂房B |
经度:113.99684 纬度: 23.1283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11 |
惠市环(**)建〔2024〕1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2MADF1Y1P38001Z |
2024-07-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1322MADF1Y1P3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322MADF1Y1P3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302MA53YGRXX3 | 竣工时间:2024-07-15 |
2024-07-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19 |
2024-08-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821QBNrY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位于**市******联合社“飞机场”(土名)地段厂房B(2栋)1楼(东经113°59'48.050",北纬23°7'42.277"),租赁已建成厂房作为生产场所。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市******联合社“飞机场”(土名)地段厂房B(2栋)1楼(东经113°59'48.050",北纬23°7'42.277"),租赁已建成厂房作为生产场所。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1568平方米,建筑面积1568平方米,主要从事耳机配件的生产,年产耳机配件7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1568平方米,建筑面积1568平方米,主要从事耳机配件的生产,年产耳机配件700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1.耳机配件生产工艺流程:ABS 塑胶粒、色粒→混料→干燥→(边角料、次品→破碎→)注塑→检验→包装→产品;2.模具维修工艺流程:损坏模具→铣床加工→火花加工→磨床加工→完好模具。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1.耳机配件生产工艺流程:ABS 塑胶粒、色粒→混料→干燥→(边角料、次品→破碎→)注塑→检验→包装→产品;2.模具维修工艺流程:损坏模具→铣床加工→火花加工→磨床加工→完好模具。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低物耗、低能耗及产污量少的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做到节能、低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没有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必须排入**县园****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项目在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恶臭以及磨床加工、破碎工序产生粉尘的收集处理措施,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粉尘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四)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材料、金属****公司回收利用;边角料和次品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喷淋塔废水及沉渣、废过滤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综合考虑大气环境保护防护距离的范围,项目应设置50米的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大气环境保护****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废气中VOCs≤1.1812吨/年。项目所需VOCs废气排放总量指标由瑞胜(惠****公司减排获取。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已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选用先进生产工艺、设备,使用清洁原料、能源,做到节能、低耗。 (2)项目生产过程没有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处理厂进一步处****中心排渠,汇入**。 (3)项目注塑机上方设置包围型集气罩,并设有软质垂帘四周围挡,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4)项目厂区噪声经过隔音、消音和减震等措施,合理布局设备和安排生产时间等措施后,项目营运期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危险废物已按《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市新****公司进行安全处置。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50m范围,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东北面的丽锋公寓,距离项目边界80m。因此,最近敏感点不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50m范围内,符合要求。 (7)经核算项目污染物VOCS排放总量为:0.0593吨/年≤1.1812吨/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16 | 0.016 | 0 | 0 | 0.016 | 0.016 | |
0 | 0.0064 | 0.0064 | 0 | 0 | 0.006 | 0.006 | |
0 | 0.0003 | 0.0003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4800 | 4800 | 0 | 0 | 4800 | 480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593 | 0.0593 | 0 | 0 | 0.059 | 0.05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依托园区化粪池 | 间接排放,未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三)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粉尘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房隔音、消音和基础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厂房隔音、消音和基础减震 | 项目营运期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材料、金属****公司回收利用;边角料和次品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喷淋塔废水及沉渣、废过滤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危险废物已按《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市新****公司进行安全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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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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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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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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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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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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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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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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