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公开本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项目概要
****位于**省**市**区勒流街道江村慧商三路13号,****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2度51分7.01029秒,东经113度10分16.14870秒。本项目主要从事空气加湿器和空气净化器的生产销售,总投资2000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约4084.08m2,建筑面积6398.87m2,年产空气加湿器80万台,空气净化器20万台。从业人员为135人。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项目内不设饭堂和员工宿舍。
项目本次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规模为:注塑机10台、混料机4台、破碎机4台、空压机2台、冷却塔1个、烘料机1台、烘料斗1台、超声波塑焊机5台、移印机2台、UV光固化机2台、耐压测试仪5台、检测设备1台、电批40台、自动输送流水线2条、打包机2台、封箱机2台。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审批基本一致,无重大变动情况。项目已落实的环保措施及调试、监测情况如下:
水污染物:
废水
本项目工作人员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处理后处理后达****处理厂,尾水排放至**支流;冷却水定期排水可作清净下水通过雨水管道排放,通过市政雨水管网排放,不计入污水排放量
项目项目注塑、粘杯和清洁产品表面经集气罩收集,印刷、固化、清洗印刷设备和网版经整室收集,项目有机废气统一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引至51m高排气筒 G1 高空排放。未收集的工艺废气在厂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和总VOCs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和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II时段丝网印刷标准和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的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0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项目投料、混料和破碎产生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其噪声级70~90dB(A),生产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厂房的声屏障效应,项目对厂界噪声的贡献值较少,能使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昼间等效声级≤60dB(A)、夜间等效声级≤50 dB(A))。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检定,同时合理布局生产车间,通过墙体隔声能有效降低噪声传播;加强厂区内部、项目边界等处的绿化,合理配置绿化植物;既可美化环境,同时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HW08类)、废液压油(HW08类)、含油墨、机油和液压油废抹布(HW49类)、废机油桶和液压油桶(HW08类)、废原料废包装桶(HW49类)、废UV灯管(HW29类)、废活性炭(HW49类),项目设置危险废物放置场所,规范化缓存危废,贮存至一定量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次品和边角废料经破碎机破碎后与外购的塑料原材料进行混合,直接投入到生产过程;废包装材料交给材料回收商回收利用;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建设项目公示内容: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组意见。
上述文件可直接向(二)所示本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单位索取查阅。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卢生成
联系地址:**省**市**区勒流街道江村慧商三路13号
联系电话:139****9838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的环保验收,现特向公众告示本项目的情况,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至2024年10月22日(15个工作日)。如果公众对该项目在环境影响方面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或者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有任何的建议,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将对所反映情况认真核实,调查属实的意见或建议将认真考虑,确实可行的予以采纳。
****(盖章)
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