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景****公司)
当事人:**东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4MA0MYAYP0R
地址:**自治区**市玉****花园西侧综合楼10层4单元1001号
2024年4月3日,呼****服务中心就你公司无正当理由弃标事宜向我局来函。经我局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参加“呼****服务中心2024年绿化防治服务(二次)(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于2024年4月2日向采购人呼****服务中心****采购中心出具《放弃中标函》,函中载明:“****公司对《2024年绿化防治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条第2款第3.4项‘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服务人员的数量,在接到采购方用工需求后,需在5日内上齐所需人数。除特殊标记需要女工的,其他工种一律要求男性,年龄均不能超过 60周岁,且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我公司理解成‘年龄平均不能超过60周岁’,属于重大误解。我公司现有工作人员中,有五名工作人员已超过65周岁。平均年龄已超过60周岁,我公司无法实现后续签订的合同义务,我公司决定放弃中标。”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磋商文件、你公司提交的该项目响应文件、该项目中标公告、你公司出具的《放弃中标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组织并召开听证会,****公司未到场。2024年7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
****公司的弃标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主观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较为深刻,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即500000元×5‰=25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