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发改节能批〔2024〕1号
****改革局 ****改革局关于**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项目代码:****)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次二期项目扩建规模为5万立方米/天,其中土建一次建成,设备分期安装,即土建规模为5万立方米/天,设备安装规模2.5万立方米/天,剩**基污泥处理规模为5tDS/d。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1110.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45.1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16.71平方米(包括室外楼梯及电梯、风井、**),地下建筑面积19428.45平方米(包括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CAST生化池、微砂高效沉淀池、硫自养反硝化滤池、鼓风机房、加药间、消毒及再生水回用、污泥干化车间、放空泵池等)。利用一期脱水车间改建为电房,建筑面积934.94平方米。项目新增定员25人。
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722.97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耗量不超过588.26万千瓦时。项目单位污水处理综合能耗(不含污泥处理,含污泥脱水)不超过0.072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单位污水处理电耗(不含污泥处理,含污泥脱水)0.591千瓦时/立方米,单位干基污泥处理电耗不超过454.25千瓦时/tDS。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联合街镇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批复)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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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委员会、****水务局、****环境局**分局、****公司****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