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6号汇芙小区C栋1单元1201室
**维吾尔自治区**市**区**路36号汇芙小区C栋1单元1201室
****
挂牌价: 79.075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2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1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维吾尔自治区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曲峥
联系电话: ****2154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王洋洋
联系电话: 131****0597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091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维吾尔自治区**市**区**路36号汇芙小区C栋1单元1201室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维吾尔自治区**市**区 |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5-06 | |||||||||
75.31 | 账面价值(万元)18.41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占用、无租赁等情况。 2、本房产套内面积106.28m2,分摊面积24.16m2,产权面积130.44m2。 3、本房产标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4、本房产评估值为不含税价值,未考虑交易环节支付的税费和相关费用,交易中的税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 | |||||||||||
**市**新区大港建白路116号(存在多址信息)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刘一峰 | 成立日期1991-09-26 | ||||||||||
52,961.347035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建筑业/房屋建筑业 | ||||||||||
911********377483C | 经营规模大型 |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危险废物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海员外派业务;预应力混凝土铁**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建筑砌块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国内船舶代理;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陆地管道运输;海底管道运输服务;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砌块制造;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防腐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建筑用石加工;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非居住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0433L | ||||||||||
**** | 批准日期2023-10-10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2023年10月10日****党委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9-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1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看房(看房联系人:王洋洋,联系电话:131****0597)。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向**产权递交受让材料,即视为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终止交易程序。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产权指**算账户;(2)同意**产权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同意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种交易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4)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6)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7)无论以协议方式或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详询**产权)。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6)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导致**产权无法出具交易凭证的。 | |||||||||||
无 | |||||||||||
否 | |||||||||||
是 | |||||||||||
23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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