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县**白石河右岸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三次) | 招标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县**白石河右岸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三次) | 标段编号 | ****rdc001 | ||||||||||||||||||||||||||||||||||||||||||||||||||||||||
合同甲方 | **** | 合同乙方 | **** | ||||||||||||||||||||||||||||||||||||||||||||||||||||||||
合同名称 | **县**白石河右岸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三次)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4年8月15日 | ||||||||||||||||||||||||||||||||||||||||||||||||||||||||
合同价款 | 997350.00元 | 合同期限 | 1 | ||||||||||||||||||||||||||||||||||||||||||||||||||||||||
其他信息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县**白石河右岸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项目地点:安 康 市 白 河 县 建设单位(甲方):白 河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设计单位(乙方):**** 签订时间:2 0 2 4 年 8 月 发 包 人 : 白 河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设 计 人 :**** 经《**县**白石河右岸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三次)》(项目编号:****rdc001) 的招标评审,****大学****总院有限公 司为中标人,同时,根据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服务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 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乙方的设计依据 乙方以下列文件作为本项目的设计依据: 1、 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2、甲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设计基础资料; 3、甲方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提供的阶段性书面设计意见; 4、经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服务建议书或投标文件; 5、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就本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有关设计文件和建议。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四条甲方需提供的资料 甲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五(5)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设计基础资料。如甲方在 前述期限内无法向乙方完整提供下列资料,可向乙方延期提供,则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 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期限可以合理顺延,合理顺延的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设计任务书 2、 现状地形图(需标出用地红线) 3、已报建通过的规划建筑设计文件 4、周边已建的建筑及市政管网施工图 5、河道相关的技术资料 6、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7、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各阶段的批复和意见。 8、乙方根据设计需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设 计成果以及设计服务。同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在施工期设计变更及成本优化设计工作, 配合甲方施工现场图纸交底、竣工验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图纸技术服务等内容。 第六条设计服务费 设计服务费为人民币:玖拾玖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997350元)。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7.1.2甲方变更委托工程设计项目、内容、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 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规划编制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工程设 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 应支付工程设计费。 7.1.3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和专利技术等。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 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本项目设计 文件著作权为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但甲方在履行完合同约定条款后方取得本项目设计文 件使用权。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工作,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乙方按合同规定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7.2.3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 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程设计 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费用;已开始工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 际工作量据实支付。 8.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设计费,每逾期支付 一天,应按照应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含15 天)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不计算工作时间(该条约定以乙方进帐凭证所 记载的时间为准),并书面通知甲方。 8.3由于甲方原因变更工程设计范围、内容、规模等,给乙方造成工程设计工作返 工,如果调整部分工作量不超过该部分总工作量的20%(以修改区域面积计算工作量),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不再计取费用;如果工作量超过20%,将根据实际发生 量按比例计取费用。 8.4乙方对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8.5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 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工程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8.6合同生效后,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 8.7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部分合同或解除本合同,需提前 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 9.1项目在设计过程中以及后续服务。因项目需要乙方到现场处理问题的,乙方必 须在48小时之内到达;乙方在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5次数的技 术支持。 9.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均可 ****法院起诉。 9.5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肆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9.6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7甲乙双方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因故需要变更或中止本合同时,应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9.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邮、传 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相关附件: |
白石河工程设计合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