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博大手板模型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448120W | 建设单位法人:李凯 |
李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环镇东** 1 号 B 栋首层层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迁改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社区居民委员会环镇东** 1 号 B 栋首层 |
经度:113.232530 纬度: 22.90949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02 |
佛环03环审〔2024〕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6-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448120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1MA5CWDPD2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1MA5CWDPD2G | 竣工时间:2024-04-2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998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本项目为迁扩建项目,****基地,生产手板模型3500套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迁扩建项目,****基地,生产手板模型3500套 |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生产手板模型3500套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手板模型3500套 |
建设项目规模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以喷漆为主。设备种类及规模:锯床1台、车床1台、铣床1台、CNC数控机床8台、精雕机2台、剪板机1台、折弯机1台、喷漆房1个(包含水帘柜2个、手工喷枪4支、烤箱1个)、空压机2台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以喷漆为主。设备种类及规模:锯床1台、车床1台、铣床1台、CNC数控机床8台、精雕机2台、剪板机1台、折弯机1台、喷漆房1个(包含水帘柜2个、手工喷枪4支、烤箱1个)、空压机2台。 |
CNC数控机床增加数量为3台,CNC 数控机床设备主要加工工艺为数控加工,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噪声和边角料等。本项目CNC数控机床新增3台,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本项目实际使用的原材料ABS板未增加,故相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未超出审批许可总量,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水帘柜废水、旋流喷淋塔废水)委托****处理,并做好废水外运处理的台账管理。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 -2022)中相应控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排放影响。喷漆、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室密闭负压收集,收集后经“水帘柜+旋流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G1排放,机加工粉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VOCs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VOCs年排放量0.260吨,其中有组织排放量 0.212吨,无组织排放量0.048 吨。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后经污水****处理厂。 生产废水(水帘柜废水、旋流喷淋塔废水)委托****处理,并做好废水外运处理的台账管理。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喷漆、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整室密闭负压收集,收集后经“水帘柜+旋流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7655排放。 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一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一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本项目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通过隔声、消声和减振处理,并利用距离衰减、墙体隔声等措施来降低噪声。企业厂界所测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漆渣、废润滑油、废空压机油、废抹布、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涂料包装桶,项目已按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房,设置了遮盖、围堰、标识标志、管理制度、台账和责任制度,废漆渣、废润滑油、废空压机油、废抹布、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涂料包装桶规范收集贮存至一定量后交由**市****公司处理。塑料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沉降的塑料粉尘、废砂纸收集后定期外卖给回收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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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 发 性有 机 物排 放 限值 | 项目喷漆、烘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VOCs、漆雾(颗粒物), 本项目拟将喷漆、烘干工序有机废气经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后经“水帘柜”+“旋流喷淋塔”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G1高空排放。 | 两日验收监测,各污 染物排放均达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防治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 安装隔震垫,采用隔 声、 距离衰减等治 理措施 | 两日检测,项目厂界 噪声均达标排放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漆渣、废润滑油、废空压机油、废抹布、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涂料包装桶,项目已按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房,设置了遮盖、围堰、标识标志、管理制度、台账和责任制度,废漆渣、废润滑油、废空压机油、废抹布、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涂料包装桶规范收集贮存至一定量后交由**市****公司处理。塑料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沉降的塑料粉尘、废砂纸收集后定期外卖给回收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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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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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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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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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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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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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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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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