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拍时间:2024-09-29 10:00
竞买公告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4年8月5日10时至2024年8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管理人,监督单位:****人民法院)对****(以下简称“中瑞公司”)的两个灭鼠设备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款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2、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淘宝账户实名认证需48小时左右,请有意向参与竞拍的竞买人提前开设好淘宝账户,以防影响参与竞拍。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的要求,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上述拍卖标的成交之后仅由管理人配合买受人办理标的过户手续,买受人需自行承担交割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费等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
4、因法律、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管理人登记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次拍卖所涉及的集装箱以成交时的现状为准,管理人对集装箱现状不作任何承诺。竞买人一旦参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不得以上述理由作****法院、管理人及服务商主张损失的依据。)
6、管理人按照拍卖标的的现状向买受人转让拍卖标的,买受人应当自行承担拍卖标的交付后的毁损、灭失及其他一切风险,管理人对相关证照、文件、数据资料的完整性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7、在正式拍卖前,管理人有权无条件随时撤回/中止本次拍卖。
二、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1、拍卖标的位于****机场。
2、拍卖标的物基本情况:
两个灭鼠设备
3、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
起拍价:77,854元,保证金:5,000元,增价幅度:100元。
截至本拍卖公告发布之前,尚无人向管理人主张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8月4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三、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竞买成功。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咨询看样
1、咨询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管理人咨询。(咨询电话:刘律师,153****7768,咨询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
2、看样时间
请支付保证金的竞买人在拍卖前电话联系管理人,管理人将安排时间组织现场看样。
五、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具体资格条件请咨询相关部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通过淘宝支付平台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户名:****管理人,开户银行:****公司**市**路支行,账号:441****24199】
3、债务人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4、买受人不符合竞拍资质、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以决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已交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清偿本案债务人债务。如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之和高于保证金的,买受人还应承担其中差额的损失赔偿责任。
5、竞买人在淘宝网**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参与竞拍,竞买成功后(包含悔拍),买受人需支付相应的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详情请自行查看《**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
七、竞价成功确认书
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并非《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拍品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七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管理人提交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地址:**市**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7楼,****事务所,刘律师收,153****7768)。
九、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上述拍卖标的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2、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3、参照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破产强清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4、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5、拍卖成交后,管理人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6、拍卖成功后,买受人应自行与拍卖标的所在地的运营方协商停场费用。
十、其他
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管理人咨询电话:刘律师,153****7768
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
法院监督电话:021-****1988
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破产企业信息
破产企业名称
****
灭鼠设备
竞买公告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4年9月29日10时至2024年9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管理人,监督单位:****人民法院)对****(以下简称“中瑞公司”)的两个灭鼠设备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款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2、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淘宝账户实名认证需48小时左右,请有意向参与竞拍的竞买人提前开设好淘宝账户,以防影响参与竞拍。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的要求,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上述拍卖标的成交之后仅由管理人配合买受人办理标的过户手续,买受人需自行承担交割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费等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
4、因法律、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管理人登记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次拍卖所涉及的集装箱以成交时的现状为准,管理人对集装箱现状不作任何承诺。竞买人一旦参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不得以上述理由作****法院、管理人及服务商主张损失的依据。)
6、管理人按照拍卖标的的现状向买受人转让拍卖标的,买受人应当自行承担拍卖标的交付后的毁损、灭失及其他一切风险,管理人对相关证照、文件、数据资料的完整性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7、在正式拍卖前,管理人有权无条件随时撤回/中止本次拍卖。
二、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1、拍卖标的位于****机场。
2、拍卖标的物基本情况:
两个灭鼠设备
3、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
起拍价:25510.4元,保证金:5100元,增价幅度:100元。
截至本拍卖公告发布之前,尚无人向管理人主张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9月17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三、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竞买成功。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咨询看样
1、咨询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管理人咨询。(咨询电话:刘律师,153****7768,咨询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
2、看样时间
请支付保证金的竞买人在拍卖前电话联系管理人,管理人将安排时间组织现场看样。
五、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具体资格条件请咨询相关部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通过淘宝支付平台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户名:****管理人,开户银行:****公司**市**路支行,账号:441****24199】
3、债务人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4、买受人不符合竞拍资质、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以决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已交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清偿本案债务人债务。如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之和高于保证金的,买受人还应承担其中差额的损失赔偿责任。
5、竞买人在淘宝网**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参与竞拍,竞买成功后(包含悔拍),买受人需支付相应的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详情请自行查看《**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
七、竞价成功确认书
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并非《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拍品交付
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七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管理人提交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地址:**市**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7楼,****事务所,刘律师收,153****7768)。
九、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上述拍卖标的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2、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3、参照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破产强清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4、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5、拍卖成交后,管理人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6、拍卖成功后,买受人应自行与拍卖标的所在地的运营方协商停场费用。
十、其他
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管理人咨询电话:刘律师,153****7768
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
法院监督电话:021-****1988
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