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重**195转型区域33-02地块(含33-01地块-带征绿化)(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区重**,**福店路(规划道路),南至迅达路(规划道路),西至赵重公路,北至毛家角路,占地面积47614m2,地块历史上为工业用地(存在“12+3”企业)和农用地,地块目前为闲置空地。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C2)及商务办公用地(C8)(其中33-01地块带征绿化规划为公共绿地G1,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1、初步调查
2021年8月-2022年10月,****受****的委托,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重**195转型区域33-02地块(含33-01地块-带征绿化)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底泥样品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样品检出浓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标准;除SW26石油烃(C10~C40)外,地下水检出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及《**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SW26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5.49mg/L,超出《**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2mg/L),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2、详细调查
2023年3月,**华测****公司受****委托,对**区重**195转型区域33-02地块(含33-01地块-带征绿化)开展详细调查工作。详调期间,地块****停车场搬迁,其余区域较初调无明显变化。现场踏勘发现5个疑似污染区域,现场土壤有明显油污、异味明显,编号为①、②、③、④、⑤,其中④号、⑤号位于地块内,①、②、③位于地块外南侧。因此详调重点关注区域包括初调超标区域和疑似污染区域。
详调期间项目组进行了4次采样和检测,总内共布设19个土壤监测点、65个地下水监测点,采集土壤样品98个(含11个土壤密码平行样)、地下水样品75个(含10个地下水密码平行样),以及2个淋洗空白、11个运输空白和14个全程序空白。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超标,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其中土壤超标点位2个,超标浓度为5670~94600mg/kg,超标倍数为1.26~21.02倍,超标范围约98m2,最大超标深度为0.6m;地下水超标点位15个,超标浓度为1.4~371mg/L,超标倍数为0.17~308.17倍,超标范围约2275m2,最大超标深度为12.5m。超标区域集中于地块内西**及地块外相邻区域(规划道路,现为空地)。
综合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需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下一步风险评估工作。
3、风险评估
根据地块环境调查获取的资料,结合地块土地的规划利用方式,明确污染地块关注污染物、地块内污染物的浓度、空间分布及地块可能的敏感受体。对监测结果中超过相应标准值的项目进行健康风险评估。与详细调查阶段相比,风险评估期间,地块内现状没有发生变化。
(1)暴露受体和途径
项目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C2)及商务办公用地(C8)(其中33-01地块带征绿化规划为公共绿地G1,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其中受污染区域位于规划公共绿地区域,为第二类用地方式暴露情景,暴露受体为成人。
土壤暴露途径4种: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空气中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地下水暴露途径1种: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的暴露。
(2)关注污染物和风险表征
本次评估的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依据毒性评估,石油烃(C10~C40)无致癌风险。通过计算和分析,土壤SW23-2点位详细调查的浓度为5670mg/kg,总的危害指数为0.24,低于非致癌的可接受水平1,风险可以接受。土壤SSW6(0~0.2m)和SSW6(0.4~0.6m)详细调查的浓度分别为53400mg/kg和94600mg/kg,总的危害指数分别为2.27和4.03,高于非致癌的可接受水平1,风险不可接受。
对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的非致癌效进行风险表征。按照润滑油类对石油烃(C10~C40)进行分段,每一段分别计算危害商,并将8段的危害商加和得到总的危害指数。SSW6-C-3点位的总的危害指数为2.11,高于非致癌的可接受水平1,风险不可接受。
(3)风险控制值
根据风险控制分析,土壤石油烃(C10~C40)的综合风险控制值为23434mg/kg,二类用地筛选值为4500mg/kg,管制值为9000mg/kg;当计算的风险控制值大于管制值,选取风险管制值为最终的风险控制值。因此土壤中石油烃(C10~C40)的建议修复目标值为9000mg/kg。
地下水石油烃(C10~C40)的综合风险控制值为178.5mg/L,石油烃(C10~C40)筛选值为1.2mg/L;因此建议地下水石油烃(C10~C40)修复目标值为178.5mg/L。
(4)超风险范围和管控/修复范围
采用克里金插值法对土壤污染范围进行模拟,本次土壤超风险范围(超过风险控制值)面积约为68m2,其范围基本位于⑤号污染区域内,需进行管控/修复。由于SSW6土壤点位所在区域⑤内土壤(深度约2m)有明显的油状物质和气味,因此建议将整个⑤号污染区域列为需管控/修复范围;此外,补充调查①、②、③、④号污染区域内土壤也有明显的油状物质和气味,虽然土壤检测结果未超标,但安全起见也建议列为需管控/修复范围,深度参考⑤号区域,后期修复以实际深度为准。因此,土壤管控/修复范围约为134m2,深度约2m,理论管控/修复方量约268m3。
地下水中仅SSW6-C-3样品中石油烃(C10~C40)超过风险控制值,克里金法无法计算出风险管控/修复范围。SSW6-C-3点位位于⑤****中心,保守起见,将SSW6-C-3点位周边不超标点位(SSW5、SW26-2、GW1、SSW3、SSW4)连线所形成的范围作为地下水管控/修复范围,面积约38m2,SSW6-C-3点位超标深度为6.5m,建议管控/修复深度7.0m,方量115m3。
本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重**195转型区域33-02地块(含33-01地块-带征绿化)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不满足二类用地类型开发要求,需要针对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开展修复治理或者风险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