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3日
****年产20万平米电解槽阴阳极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年产20万平米电解槽阴阳极材料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湖****开发区****社区乾明路329号智能电子产业园二期6栋1-2楼
建设内容:本项目租赁厂房面积为3400m2,无土建工程,仅对厂房进行装修和地面防渗处理,厂区整体共分为办公区和生产区两个区域。办公区域:位于厂区2楼,面积为800m2,****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实验室、财务室等;生产区域:位于厂区1楼,面积为2580m2,厂房北面自东向西为接待室、检测中心、剪切区和原材料仓库,南面自东向西为纯水设备、活化区域和等离子喷涂系统,厂房有4个出入口分别位于厂房东南、西南、东北、西北侧。
二、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湖****开发区****社区乾明路329号智能电子产业园二期6栋1-2楼
联系人:赵峰
电话:139****0849
邮箱:/
三、验收单位基本信息
验收调查单位名称:**市双赢****公司
单位地址:**市**区洞庭大道东延线68号
联系人:胡筱卿
电话:155****5699
邮箱:****@qq.com
四、验收结论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该项目不存在暂行办法中所列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情形。具体见下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际情况对照表
序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实际落实情况 |
(一)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本项目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的各项要求,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了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二)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得到了合理处置,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总量控制指标符合要求 |
(三)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
(四)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建设过程中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的情形 |
(五)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湖****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已完成登记备案 |
(六)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七)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该项目没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八)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验收资料均属实,验收结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九)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无 |
综上,本项目具备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全文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附件:
年产20万平米电解槽阴阳极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公示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