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37003N/202406-00016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分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2024-06-11 00:00 | 发文日期:2024-06-11 16:19 |
邱环审函〔2024〕18号 | 关键词:|
关于****年产40万双童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
报来《年产40万双童鞋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长集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3#厂房、1间食堂和宿舍,面积约2371㎡。厂房内设裁断机、缝纫机、烘干机、压力机和冷定型紫外消毒一体机等设备,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三同时”工程等。项目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建成后可形成年产40万双童鞋的生产能力。
2023年6月9日,****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进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要求,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规范建设刷处理剂及烘干、刷胶及烘干、补胶等有机废气等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9-2024)中表 1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 制 鞋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34/4809-2024)中表 4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9-2024)中表3厂区内 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要求;废胶粘剂桶、废处理剂桶、废活性炭和废胶渣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间、胶粘剂等原料存储区、刷处理剂、刷胶粘剂、烘干、补胶区和事故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规范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确保环境安全。
(六)以刷胶烘干区边界起设置5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排污许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工信局、县应急局、**县长****管委会,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4年6月11日
抄报:****环境局。
抄送: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长****管委会,县****执法大队、****监测站,**方青****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